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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文)行罚决字〔2025〕106号
日期:2025-06-23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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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文)行罚决字〔2025106

违法行为人谢某某,男,31岁,1994******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现查明,2025612日,违法行为人谢某某在重庆市**************小区内,采用***方式使用*毒。20256181520分许,谢某某被我局民警抓获归案。经尿液现场检测,该谢某某尿液呈*毒阳性,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谢某某的陈述和申辩、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前科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谢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民警押送至重庆市南岸区拘留所执行;期限为:2025618日至2025628日止。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清单共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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