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文)行罚决字〔2025〕106号
违法行为人谢某某,男,31岁,1994年******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现查明,2025年6月12日,违法行为人谢某某在重庆市**************小区内,采用***方式使用*毒。2025年6月18日15时20分许,谢某某被我局民警抓获归案。经尿液现场检测,该谢某某尿液呈*毒阳性,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谢某某的陈述和申辩、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前科查询记录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谢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民警押送至重庆市南岸区拘留所执行;期限为:2025年6月18日至2025年6月28日止。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重庆市南岸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 份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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