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交巡事故)行罚决字〔2025〕88号
违法行为人。
现查明,2025年6月10日0时12分左右,违法行为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渝A****V的小型普通客车行至南岸区弹子石新街处被我局在此设卡的交巡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33mg/100ml,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经查该人在2015年7月20日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房山交通支队查获后被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现其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某某的陈述和申辩、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辨认车辆笔录、酒驾前科信息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之规定,现决定给予。
执行方式和期限。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清单共 份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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