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交巡事故)行罚决字〔2025〕87号
违法行为人。
现查明,2025年6月10日23时14分许,违法行为人董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渝BF****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南岸区四公里立交处被我局在此设卡盘查的交巡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64mg/100ml,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经查,该董某某在2023年9月2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渝中区交巡警支队民警查获后于同年10月13日被处罚款贰仟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现其行为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董某某的陈述和申辩、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辨认车辆笔录、酒驾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之规定,现决定给予。
执行方式和期限。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清单共 份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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