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长)行罚决字〔2025〕57号
违法行为人。
现查明2025年3月30日下午,在重庆市南岸区****三岔路口,罗某林与违法行为人敖某某驾驶车辆时发生行车纠纷,罗某林下车后发现敖某某在车内有一把刀,随即报警。后民警出警赶到现场后在敖某某驾驶的车内提取到一把刀,该刀具长约22厘米。经鉴定,该刀具属于管制刀具,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敖某某的陈述和申辩、胡某燕的陈述、敖某兵的陈述、报案人罗某林的陈述、刀具提取、指认笔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之规定,现决定给予。
执行方式和期限。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清单共 份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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