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龙)行罚决字〔2025〕33号
违法行为人。
现查明2024年4月17日,违法行为人王某携带20余万元现金在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服务,每天放水***************元不等,王某通过放水从中获利。经审查,违法行为人王某对自己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王某的陈述和申辩、到案经过、现场辨认笔录、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之规定,现决定给予。
执行方式和期限。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清单共 份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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