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花)行罚决字〔2025〕82号
违法行为人。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段某某,在网上找工作被中介介绍到跑分团伙,2024年4月17日在重庆璧山区与团伙上家碰面,2024年4月18日在上家介绍下与卡主陈**碰面,后陈**将本案被害人张*转入其名下中国**银行(卡号*******************)内的****元取现,取现地点重庆市璧山区ATM,后交给违法行为人段某某,段某某又将该现金交给上家,违法行为人段某某从中获利***元。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段某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张*报案笔录,接受证据材料、国家反诈中心平台嫌疑人银行卡主体信息、交易明细、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之规定,现决定给予。
执行方式和期限。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清单共 份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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