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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滨)行罚决字〔2025〕31号
日期:2025-05-21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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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滨)行罚决字〔2025〕31号

违法行为人。

现查明2025年5月10日4时许,违法行为人邓某某在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西路88号***********,以***的方式将被侵害人周某放在川G*****迈巴赫车上(车门未锁)的一部黑色******手机(约600元)及100元现金偷走,同年5月13日16时许,邓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并从其随身物品查获盗窃的手机一部、现金100元,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到案经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之规定,现决定给予。

执行方式和期限。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清单共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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