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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坪)行罚决字〔2025〕9号
违法行为人马某某,男,62岁,1962年******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现查明,南坪派出所接南坪街道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关于社区戒毒(康复)员马某某违反协议的情况报告后,南坪派出所于2024年1月10日通知马某某来所接受调查。马某某自诉其至上次被查获处罚后一直未再吸食毒品,后民警提取马某某头发样本,并送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鉴定。经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鉴定,违法行为人马某某的头发样本中检测出O6-单乙酰吗*成分,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马某某的陈述和申辩、社区戒毒(康复)员违反协议情况报告、法医鉴定意见书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马某某行政拘留十三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民警将违法行为人送达至重庆市南岸区拘留所执行拘留,期限自2025年1月11日至2025年1月24日止。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 份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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