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文)行罚决字〔2024〕119号
违法行为人。
现查明2024年8月23日17时,民警在重庆市南岸区***********元*****房中将涉嫌吸毒的违法行为人唐某某、蒋某捉获归案。经尿液检测,该人的尿液检测结果呈*啡阳性。经调查:唐某某于2024******在重庆市南岸区城南家园5组团1栋3单元*****房内以***方式吸食了毒品海*因。经询问,该人对其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另查明:唐某某于2021年10月因吸毒被荣昌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唐某某的陈述和申辩,归案经过和尿液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之规定,现决定给予。
执行方式和期限。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清单共 份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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