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交巡事故)行罚决字〔2024〕171号
违法行为人。
现查明2024年5月11日0时8分许,刘某某无证驾驶悬挂号牌为渝D*****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南岸区响水路处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38mg/100mL。经查刘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悬挂的渝D*****号牌与公安交管系统内注册登记的车辆信息不相符涉嫌套牌。经车管所鉴别该号牌不是该所核发系假牌,刘某某已涉嫌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刘某某陈述和申辩,强措凭证、酒精呼气检测单、辨认笔录、车牌鉴别情况复函及证明、常住人口信息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之规定,现决定给予。
执行方式和期限。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清单共 份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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