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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峡)行罚决字〔2024〕39号
日期:2024-06-27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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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峡)行罚决字〔2024〕39号

违法行为人。

现查明2024年6月20日,违法行为人陆某某在网上找工作时,添加了一个微信账号为“********”的人,对方称可以让陆某某刷抖音、小黄车冲销量的兼职。同年6月22日12时许,陆某某将自己的光大银行卡号告知对方,后收到受害人徐某转账******,陆某某将******取现后交给对方,对方支付陆某****元报酬,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陆某某的陈述和申辩、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之规定,现决定给予。

执行方式和期限。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清单共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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