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文)行罚决字〔2024〕102号
违法行为人。
现查明2024年6月24日17时许,天文派出所接群众匿名举报称在重庆市南岸区***********的一个叫蹇某某(身份证号:******************)的男子吸毒,经查询该叫蹇某某的男子系吸毒前科人员,2024年6月24日17时57分在南岸区***********被我所民警查获。经询问,蹇某某否认自己的吸毒行为。我所民警采集蹇某某的头发样本,后聘请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进行毒品定性检测。经鉴定,蹇某某的毛发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查明:蹇某某于2019年因吸毒被彭水县公安分局罚款四百元的处罚。,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到案经过,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之规定,现决定给予。
执行方式和期限。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清单共 份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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