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出)行罚决字〔2024〕1号
违法行为人。
现查明哈萨克斯坦人员Z某某于2019年2月27日持普通护照(现持护照号:*********)及[M]商贸签证(签证号:********)从首都机场入境后到达重庆,该人所持签证停留有效期为30天,即入境后可停留至2019年3月29日,但该人明知应当在其所持签证有效期之前到公安机关申请停(居)留证件延期才能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的情况下,仍继续停留在中国境内至2024年2月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造成非法居留1770日,Z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居留,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护照复印件、出入境记录、签证信息、临住信息、前科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之规定,现决定给予。
执行方式和期限。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清单共 份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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