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登录 注册 部门街镇 繁体版 无障碍 关怀版 智能问答

网站支持IPV6
搜索
区公安分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行政处罚>办理结果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出)行罚决字〔2024〕1号
日期:2024-02-23 15:16
语音播报
语音合成中,请耐心等待...
进入播报模式
语音播报
退出播报模式
日期:2024-02-23 15:16
字号:
分享: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出)行罚决字〔2024〕1号

违法行为人。

现查明哈萨克斯坦人员Z某某于2019年2月27日持普通护照(现持护照号:*********)及[M]商贸签证(签证号:********)从首都机场入境后到达重庆,该人所持签证停留有效期为30天,即入境后可停留至2019年3月29日,但该人明知应当在其所持签证有效期之前到公安机关申请停(居)留证件延期才能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的情况下,仍继续停留在中国境内至2024年2月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造成非法居留1770日,Z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居留,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护照复印件、出入境记录、签证信息、临住信息、前科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之规定,现决定给予。

执行方式和期限。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清单共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所有: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主办: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ICP备案:渝ICP备202101158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001080014 渝公网安备:50010802001142号

智能问答

便民地图

政策问答

数据开放

新媒体
矩阵

营商环境

数字人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