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滨)行罚决字〔2024〕35号
违法行为人王某某,男,28岁,1995年11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2024年1月6日违法行为人王某某在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皇冠国际B塔37楼**酒店临时办公室,为博取关注,提高订房量,使用**酒店抖音号,在抖音平台发布“2024年除夕前后重庆有烟花表演,南滨路为最佳观赏点”的谣言信息,抖音浏览量1800余次,2024年1月25日王某某到南滨路派出所投案,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王某某的陈述和申辩、到案经过、辨认现场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王某某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违法行为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南岸区支行缴纳罚款到财政指定账户。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清单共 份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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