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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滨)行罚决字〔2023〕114号
日期:2023-12-13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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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滨)行罚决字〔2023〕114号

违法行为人。

现查明2023年12月11日23时许,违法行为人蓟某某、张*和龚**三人在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酒店****房间搞聚众*乱活动,被民警当场抓获,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蓟某某等人的陈述和申辩,到案经过,现场辨认照片与笔录,前科查询,辨认照片与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之规定,现决定给予。

执行方式和期限。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清单共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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