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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交巡事故)行罚决字〔2023〕181号
日期:2023-11-06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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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11-06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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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交巡事故)行罚决字〔2023〕181号

违法行为人。

现查明2023年9月24日22时26分左右,违法行为人文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渝BG****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南岸区*****处被我局在此设卡的交巡民警查获,经对其做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27mg/100ml,已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经查该渝BG****的小型普通客车的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现该文某某已构成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文某某的供述、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辨认车辆笔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之规定,现决定给予。

执行方式和期限。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清单共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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