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弹)行罚决字〔2023〕65号
违法行为人。
现查明2023年4月16日,4月21日,5月20日,违法嫌疑人殷某某先后分三次从一男子(相关信息无法核实)购入共******汽油疑似物,并使用改装金杯车从巴南区八公里运输至南岸区弹子石雷士烂尾楼附近的工地上私自进行售卖,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当场查获其售卖汽油疑似物的相关设备及剩余汽油疑似物约***升,经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销售分公司油品质量检测鉴定,殷某某私自售卖的汽油疑似物为不合格汽油。,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殷某某的陈述和申辩、辨认现场笔录、归案经过、鉴定文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之规定,现决定给予。
执行方式和期限。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清单共 份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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