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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3-09-11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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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9-11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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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

南岸财处罚20231

当事人:重庆新纪元厨具有限公司

  址:重庆市巴南区花溪街道渝南大道108

法人代表: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91241300A

经调查,你公司在参与重庆市南岸区珊瑚长嘉汇小学校厨房设备安装工程采购项目(项目号:NAQ23B00006)政府采购过程中,你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以下简称《声明函》)中部分内容不实。具体为:一是《声明函》第14项所述的承建企业江西上饶市洪氏锅业,经查询,该承建企业不存在;二是《声明函》第12项标的产品为电热水器,属于国家3C认证目录产品,也属于国家节能产品强制采购的产品,但《声明函》中所列的该标的生产制造厂家为佛山市厨之乐电器有限公司,经查询,该公司既没有办理国家强制要求的该项产品的3C认证,也没有取得电热水器的节能认证证书;三是《声明函》第1项中有一个标的为双头低背煮面炉(电热),所列的该标的生产制造厂家为重庆新纪元厨具有限公司,该企业必须事先取得电热食品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并且认证单元中,必须有该项对应的产品。经查询该公司没有办理电热食品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也没有办理对应电煮锅的认证单元认证。你公司涉嫌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成交我局依法进行了调查核实,查明你公司在此项目投标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你公司对我局核实的情况无异议。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因你公司此次投标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本机关拟对你公司作出处以人民币4980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按照法定程序,本机关于2023724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告知书》(南岸财处罚告知20231),告知拟对你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相关事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法律依据和处罚内容,你公司明确表示无异议,不再进行陈述申辩,也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人民币4980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上缴重庆市南岸区区级国库(收款单位:南岸区财政局;收款账号:3100027129200077204;收款开户行:工行重庆南坪支行)。如你单位逾期未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件:送达回证

                                    

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   

                                     2023726

附件:

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

送达文书

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

(南岸财处罚2023〕1号)

受送达人

重庆新纪元厨具有限公司

收件时间

     

收件人签字或盖章


备注


送达人

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

注:1.受送达人应审查实际收到的文书与本《送达回证》所载文书名称、文号是否相符。如不符应当立即将邮件退回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如审核无误,请在收件人栏签字或者盖章,并将填写后的送达回证寄至: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地址: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区广福大道5号;邮编:401336;联系电话:023-62988072;2.代收人代收的,由代收人在“收件人签字或盖章”栏内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与收件人的关系。

  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办公室                 2023726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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