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岸财采罚〔2021〕1号
当事人:重庆矿立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九龙坡区九龙园区华园路6号(重庆新世界建材市场T9-8、9号)
通讯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石材市场G-69号
你单位于2021年5月12日参加了重庆市南岸区市政设施处(以下简称采购人)“南岸区市政设施管理处2021年日常零星维修维护—油漆(涂料)”项目(采购项目号:21A00086,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经询价小组评审,确定你单位为成交供应商,中标金额745150元。采购人于2021年6月2日提交了《关于重新进行“南岸区市政设施管理处2021年日常零星维修维护—油漆(涂料)采购项目”询价采购工作的情况说明》,并附有你单位的弃标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我局调查并核实,现就你单位在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查明违法事实
你单位成为本项目成交供应商后,于2021年5月31日向重庆市南岸区市政设施管理处出具了《弃标函》,明确表示放弃成交资格。
基于以上事实,我局认为你单位中标后放弃中标资格属于在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应予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形。
以上违法事实,有采购人提交的《关于重新进行“南岸区市政设施管理处2021年日常零星维修维护—油漆(涂料)采购项目”询价采购工作的情况说明》,重庆矿立建材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询问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向你单位发出《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南岸财告知〔2021〕1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异议。
二、行政处罚决定
你单位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政府采购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3725.85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上缴区级国库(收款单位: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账号:3100027129200077204;开户银行: 工商银行南坪支行),并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单1)送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如你单位逾期未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023-62988072
附件:送达回证
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
2021年7月13日
附件:
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
送 达 回 证
送达文书 |
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岸财采罚〔2021〕1号) |
受送达人 |
重庆矿立建材有限公司 |
收件时间 |
年 月 日 |
收件人签字或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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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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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 |
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 |
注:1.受送达人应审查实际收到的文书与本《送达回证》所载文书名称、文号是否相符。如不符应当立即将邮件退回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如审核无误,请在收件人栏签字或者盖章,并将填写后的送达回证寄至: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地址: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区广福路5号;邮编:401336;联系电话:023-62988072。
2.代收人代收的,由代收人在“收件人签字或盖章”栏内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与收件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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