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重庆环成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陈**
联系电话:15*******53
社会信用代码/其他许可证编号:91511302MADK75R45J
住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青云路53号
你单位于2026年4月20日14时06分,在重庆市南岸区梨花大道江南新城A46-203地块小学工地实施了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一十三条,本机关于2026年6月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6年4月20日14时06分,重庆环成劳务有限公司在重庆市南岸区梨花大道江南新城A46-203地块小学工地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的行为属实。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证明重庆环成劳务有限公司是本案适格当事人。
证据二:《重庆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重庆市南岸区城市管理局调查(询问)笔录》《重庆市南岸区城市管理局现场照片及说明》《重庆市南岸区城市管理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重庆环成劳务有限公司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的行为属实。
证据三:《重庆市南岸区城市管理局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证明当事人重庆环成劳务有限公司已及时整改违法行为。
2026年6月1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渝南岸城罚先告字(2026)第00008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于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并于当日接受处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一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约95立方米,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南坪支行(账号:50***************644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或者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统一缴费平台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城市管理局
2026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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