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四川珩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粟**
联系电话:
社会信用代码/其他许可证编号:91511302MADK75R45J
住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青云路53号
你单位于2026年5月5日,在南岸区御盛路江南隧道旁实施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的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5月2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6年5月22日11时22分,因上级交办,重庆市南岸区城市管理局海棠溪街道大队执法人员刘**(执法证号:22*******30)、庞*(执法证号:22*******92)调查2026年5月5日四川珩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南岸区御盛路江南隧道旁,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四川珩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江南隧道项目A匝道停车场、小区出入口、武警部队出入口道路及附属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证明四川珩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是本案适格当事人;
证据二: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渝南岸城勘(检)录字[2026]000071号)、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照片及说明(渝南岸城照片[2026]000071)、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调查询问笔录(渝南岸城询录字[2026]000071号),证明四川珩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属实;
证据三:四川珩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代理委托书、法定代表粟**身份证、孙**身份证,证明孙**是四川珩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代理委托人;
证据四: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渝南岸城复录字[2026]000071号),证明四川珩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
2026年5月2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南岸城罚先告字(2026)第00007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单位在2026年5月29日提交了放弃陈述、申辩说明,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并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改正,案件情节轻微,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南坪支行(账号:50***************644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或者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统一缴费平台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中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城市管理局
2026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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