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重庆琪砾佳晟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杨*
联系电话:17*******84
社会信用代码/其他许可证编号:91500109MACDKC1QIN
住所: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坪坝街道下中渡口130号7号楼第一层8-1-405号
你单位重庆琪砾佳晟商贸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22日14时37分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山街道泉山村核桃湾组实施了随意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一十五条,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04月2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6年4月22日,重庆市南岸区城市管理局南山街道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向*(执法证号:22*******47)、罗*(执法证号:22*******71)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山街道泉山村核桃湾组发现重庆琪砾佳晟商贸有限公司实施随意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属实,经执法人员现场查勘,责令整改,当事人重庆琪砾佳晟商贸有限公司已将堆放的建筑垃圾清运干净,及时整改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轻微,影响较小。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重庆琪砾佳晟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重庆琪砾佳晟商贸有限公司是本案适格当事人。
证据二:重庆琪砾佳晟商贸有限公司代理委托书、受委托人刘*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刘*具有本案全权代理权限。
证据三:重庆琪砾佳晟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签字确认的《重庆市南岸区城市管理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本案违法事实清楚。
证据四:现场照片及说明,证明重庆琪砾佳晟商贸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属实。
证据五:重庆琪砾佳晟商贸有限公司源委托代理人刘*签字确认的《重庆市南岸区城市管理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本案违法事实清楚。
证据六: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证明重庆琪砾佳晟商贸有限公司已及时整改违法行为。
2026年4月2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南岸城罚先告字(2026)第00004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与申辩的权利,于今日接受处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一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整改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和《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南坪支行(账号:50***************644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或者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统一缴费平台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中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城市管理局
2026年4月29日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版权所有: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主办: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ICP备案:渝ICP备202101158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001080014 渝公网安备:500108020011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