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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城市管理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行政处罚>办理结果
  • [ 索引号 ]
  • 11500108009296012B/2025-00308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城管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5-09-24
  • [ 发布日期 ]
  • 2025-10-10
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南岸城罚决字【2025】9-12号
日期:2025-10-10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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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10-10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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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重庆东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61PKD10T

地址: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盛街道万盛大道93-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           联系电话:15*******27

你单位于20257222245分在重庆市南岸区觉林寺支路实施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本机关于202572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572222时,秦*(执法证编号:22*******80)、尹**(执法证编号:22*******90)巡查至重庆市南岸区觉林寺支路,发现重庆东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合同协议书,证明重庆东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本案适格当事人

证据二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运输公司接受处罚的询问笔录,证明重庆东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属实。

证据三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证明当事人已在规定时间内停止使用无证车辆运输建筑渣土,改正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

202592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南岸城罚先告字〔20259-1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表示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于当日接受处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反,在查处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按要求完成整改,违法处置建筑垃圾1000立方米以下,违法后果轻微,可予以从轻裁量档次处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1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南坪支行,账号:500***************44或者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缴纳;你也可以扫码关注本机关微信公众号接受处理。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城市管理局

2025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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