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重庆龙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3536752C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166号2幢1单元3-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沈** 联系电话:13*******80
你单位于2025年6月18日10时40分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6号龙湖工地进出口因未保持建筑工地进出路口路面环境清洁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建筑工地及垃圾处理场的进出路口路面应硬化处理,配设车辆冲洗设施(含排水沟、沉沙井等),保持周边环境清洁”,本机关于2025年6月1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5年6月18日10时,赵**(执法证编号:22*******81)、蔡*(执法证编号:22*******98)巡查至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6号龙湖工地进出口,发现重庆龙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保持建筑工地进出路口路面环境清洁并造成路面污染。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重庆龙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该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合同,证明重庆龙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是本案适格当事人。
证据二: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渝南岸城勘(检)录字〔2025〕2-3号)、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照片及说明(渝南岸城照片〔2025〕2-3号)、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调查询问笔录(渝南岸城询录字〔2025〕2-3号),证明重庆龙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保持建筑工地进出路口路面周边环境清洁并污染路面的行为属实。
证据三: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渝南岸城复录字〔2025〕2-3号),证明当事人重庆龙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规定的时间内停止污染周边环境清洁的行为。
2025年6月2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南岸城罚先告字〔2025〕2-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与申辩的权利,于今日接受处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建筑工地进出路口路面未保持周边环境清洁并污染路面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建筑工地及垃圾处理场的进出路口路面应硬化处理,配设车辆冲洗设施(含排水沟、沉沙井等),保持周边环境清洁”,鉴于当事人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周边被污染面积约为33.5㎡(16.75m*2m),大于20㎡,不足50㎡,予一般处罚,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南坪支行,账号:500***************44或者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缴纳;你也可以扫码关注本机关微信公众号接受处理。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城市管理局
2025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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