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重庆海斛医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687430260
现查明,你单位在南岸区梅花路1号10幢1-1号房屋西北侧修建货运电梯和砖混结构建筑物的行为,属于《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违法情形,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佐证:《南岸区城市管理局调查询问笔录》(渝南岸城管询录〔2024〕13001号)、《南岸区城市管理局勘验笔录》(渝南岸城管勘录〔2024〕13001号)、重庆市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院出具的《南岸区梅花路1号10幢1-1号违章建筑面积测量报告》、没收违法收入申请(承诺)书、相关视听资料、区规资局规划审批信息协查复函(南岸规资函〔2024〕646号)、《关于重庆市南岸区梅花路1号10幢1-1号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方案公示》。
2025年3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南岸城违建罚先告字〔2024〕13001号)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渝南岸城违建罚听证告字〔2024〕1300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确认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擅自修建的18.79平方米货运电梯和2.93平方米砖混结构厕所属于《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违法建筑,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款和第四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在南岸区梅花路1号10幢1-1号房屋西北侧修建的18.79平方米货运电梯和2.93平方米砖混结构厕所处以没收违法收入,按照你单位出具的《南岸区梅花路1号10幢1-1号房屋买卖合同》载明总成交金额计算,南岸区梅花路1号10幢1-1号房屋销售合同价格为3800元/平方米,没收违法收入总额为人民币:3800元/平方米×(18.79平方米+2.93平方米)=82536元(大写:捌万贰仟伍佰叁拾陆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及复印件,到南岸区行政中心B区2号楼1805室开具缴款通知书后,再前往指定银行缴款。逾期未上缴被处没收违法收入的,按照《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将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十五日起每日按照没收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城市管理局
2025年3月17日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版权所有: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主办: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ICP备案:渝ICP备202101158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001080014 渝公网安备:500108020011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