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重庆锦昀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61BN810R
地址: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桂西大道北段468号1号车库负1-74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邓* 联系电话:13*******77
你单位于2025年5月14日20时50分在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梨花大道附近实施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本机关于2025年5月1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5年5月14日20时,重庆市南岸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郭**(执法证号:22*******85)、张**(执法证号:22*******06)巡查发现,牌照为渝DM5***的运输车辆在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梨花大道附近实施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该项目施工方重庆锦昀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调查中未能出示《重庆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重庆锦昀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本案适格当事人。
证据二:重庆轨道交通27号线施工总承包工程土建10标项目(土石方及临时支护工程)专业分包合同、情况说明、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渝南岸城勘(检)录字〔2025〕11-16号)、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照片及说明(渝南岸城照片〔2025〕11-16号)、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调查询问笔录(渝南岸城询录字〔2025〕11-16号),证明重庆锦昀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属实。
证据三: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渝南岸城复录字〔2025〕11-16号),证明重庆锦昀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规定时间内完成了对违法行为的整改。
2025年5月2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南岸城罚先告字〔2025〕11-16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自愿放弃陈述与申辩的权利,于今日接受处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鉴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主动配合调查,未造成严重后果,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二、罚款10000元整(大写:壹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南坪支行,账号:500***************44或者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缴纳;你也可以扫码关注本机关微信公众号接受处理。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城市管理局
2025年5月22日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版权所有: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主办: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ICP备案:渝ICP备202101158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001080014 渝公网安备:500108020011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