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重庆市敬元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09121445XL
地址:重庆市北碚区金华路333号9幢5-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甘** 联系电话:13*******78
你单位于2025年4月10日9时33分在重庆市南岸区玉马路1号水花洞附近实施了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本机关于2025年4月2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5年4月10日9时,张**(执法证编号:22*******26)、彭*(执法证编号:22*******20)巡查至重庆市南岸区玉马路1号水花洞附近,发现重庆市敬元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1000余立方米。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重庆市敬元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是本案适格当事人。
证据二: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调查询问笔录(渝南岸城询录字〔2025〕10-11号)、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照片(渝南岸城照片〔2025〕10-11号)、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渝南岸城勘(检)录字〔2025〕10-11号),证明重庆市敬元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属实。
证据三: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渝南岸城复录字〔2025〕10-11号),证明重庆市敬元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已自行清理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的建筑垃圾,改正了违法行为。
2025年4月2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南岸城罚先告字〔2025〕10-1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于今日接受处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处理,自行清理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的建筑垃圾,受纳建筑垃圾远超过500立方米,影响较为严重,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二、罚款10000元整(大写:壹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南坪支行,账号:500***************44或者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缴纳;你也可以扫码关注本机关微信公众号接受处理。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城市管理局
202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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