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登录 注册 部门街镇 繁体版 无障碍 关怀版 智能问答

网站支持IPV6
搜索
区城市管理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履职依据>政策文件
  • [ 索引号 ]
  • 11500108009296012B/2022-00083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城管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1-12-30
  • [ 发布日期 ]
  • 2022-02-14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的通知
日期:2022-02-14 15:53
语音播报
语音合成中,请耐心等待...
进入播报模式
语音播报
退出播报模式
日期:2022-02-14 15:53
字号:
分享:

各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局,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城市管理局,重庆高新区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机关各处室、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局各直属单位,有关单位:

《重庆市城市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已经市城市管理局2021年度第2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2021年12月30日


重庆市城市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免罚情节

处理决定

1

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冲洗机动车的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非经营性的个体偶发行为的

不予行政处罚

2

在人行道上行驶机动车的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轴以下的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行驶,经告知后立即驶离人行道,未造成设施损坏的

不予行政处罚

3

在城市道路非规划地段占道从事经营活动的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农产品进行自销,经告知后立即改正的

不予行政处罚

4

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的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

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在人行道上首次停放2轴以下机动车,经告知后立即驶离的

不予行政处罚

5

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施堆放物品的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短时间(2小时内)堆放轻质物品,未影响行人通行,未造成设施损坏,且经告知后立即改正的

不予行政处罚

6

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对进出车辆进行查验、登记,未维护场内车辆停放和行驶秩序,未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标志、服务项目、监督电话、停车场管理责任和管理制度,未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交通的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

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职导致停放车辆被盗、受损的,经营管理主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经告知后立即改正的

不予行政处罚

7

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工作人员未佩戴服务标识,未持证上岗的;未将临时占道停车点的决定部门、临时占道停车点的设置范围和有效期限进行公示的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

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职导致停放车辆被盗、受损的,经营管理主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经告知后立即改正的

不予行政处罚


8

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不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未按要求将车辆停放在泊位线内的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

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经告知后立即改正的

不予行政处罚


9

在主干道、距主干道道缘石五十米范围内的次干道及其两侧设置停车场和经营性摊点、亭、棚的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占道经营物品

对农产品进行自销,经告知后立即改正的

不予行政处罚


10

在桥梁、人行天桥上摆摊、兜售物品的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占道经营物品

对农产品进行自销,经告知后立即改正的

不予行政处罚


11

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未主动清除的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不立即清除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经责令清除后立即清除,未造成二次污染的

不予行政处罚


12

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的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经责令清除后立即清除,未造成二次污染的

不予行政处罚


13

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的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经责令清除后立即清除,未造成二次污染的

不予行政处罚


附件:重庆市城市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承诺书


附件

重庆市城市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

包容免罚承诺书

渝( )城免罚诺〔   〕   号


       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局):

202X年     月   日,执法人员          ,在检查的地点实施检查时,发现本人/本公司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存在    的行为,违反了《   》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经执法人员调查后,鉴于本人/本公司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包容免罚的适用条件,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免于对本人/本公司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已当场向本人/本公司进行了相关告知并宣传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本人(单位)对以上情况确认无误,并自愿承诺:

(一)立即改正实施的违法行为;

(二)遵守城市管理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若本人(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的,愿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             执法机关(盖章)                

         执法人员签名: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所有: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主办: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ICP备案:渝ICP备202101158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001080014 渝公网安备:50010802001142号

智能问答

便民地图

政策问答

数据开放

新媒体
矩阵

营商环境

数字人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