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使 主体 |
牵头板块 |
区级牵头部门 |
1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的监督管理 |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和相关要求,会同市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第三十二条未经特定管理者同意在特定区域内摆摊设点的,特定区域管理者有权制止;不能制止的,应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处理。第三十三条对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参照食品摊贩有关规定执行。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平安法治 |
区市场监管局 |
2 |
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等工作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第六条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将食品安全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内容,做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平安法治 |
区市场监管局 |
3 |
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组织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辖区内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参与地质灾害防治的其他工作。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提高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第二十条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核查和重点防范期的巡查,发现险情、灾情及时报告和处理。第三十四条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应急主管部门、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并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分级报告。情况危急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受威胁对象撤出危险地带,必要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平安法治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4 |
防汛抗旱与抢险救灾 |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防汛抗旱与抢险救灾的具体工作,编制执行防汛抗旱预案。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平安法治 |
区应急局 |
5 |
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
铜元局街道党工委 |
平安法治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6 |
乡镇自用船舶登记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乡镇自用船舶,应当向船舶所有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登记。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平安法治 |
区交通局 |
7 |
制止、铲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 《重庆市禁毒条例》第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的,应当立即制止,对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立即铲除,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平安法治 |
区公安分局 |
8 |
对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 堰坝和抗旱供水等设施的检查 |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防汛抗旱与抢险救灾的具体工作,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对本地区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等设施的检查,落实安全措施。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平安法治 |
区农业农村委 |
9 |
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对《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未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违法建设,形成的违法建筑按照下列规定组织查处:(一)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绿地、公路、河道和水工程管理范围等专门管理区域内修建的,由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该区域的主管部门组织查处。(二)不在本条第一项所列范围修建的,属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查处;属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由土地主管部门组织查处。设立了综合执法机构的,可以由综合执法机构统一查处。第七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违法建筑,应当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制止在建违法建筑的行为,并向负有查处职责的主管部门报告。第七十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平安法治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城市管理局 |
10 |
受理信访投诉 |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八条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网络信访渠道、通信地址、咨询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以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第二十一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信访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依规依法有序推进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平安法治 |
区信访办 |
11 |
信访事项查询 |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八条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网络信访渠道、通信地址、咨询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以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第二十一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信访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依规依法有序推进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信访事项录入信访信息系统,使网上信访、来信、来访、来电在网上流转,方便信访人查询、评价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平安法治 |
区信访办 |
12 |
民间纠纷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重庆市人民调解条例》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所辖村(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九条经过调解,当事人未达成 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任何一方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基层人民政府对于人民调 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应当予以支持;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应当予以纠正。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平安法治 |
区公安分局 |
13 |
牵头组织社会面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估 |
《社会面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估管控办法》第十一条社会面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估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禁毒、综治工作机构牵头组织,公安派出所会同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禁毒社会组织、村(居)委员会等具体实施。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平安法治 |
区公安分局 |
14 |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四条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戒毒条例》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平安法治 |
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 |
15 |
刑满释放人员救济安置帮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七条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 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乡镇(街道)党政组织要承担起组织落实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责任。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平安法治 |
区司法局 |
16 |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监测预警工作 |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牵头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人员。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运用大数据等 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第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常态化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运用各类媒介或者载体,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非法集资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 《重庆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实施细则》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牵头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平安法治 |
区金融办 |
17 |
征兵事宜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 、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 ,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征兵工作条例》第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征兵工作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平安法治 |
区人武部 |
18 |
公平竞争环境建设的相关工作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负责本辖区内公平竞争环境建设的相关工作。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经济发展 |
区市场监管局 |
19 |
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环境污染投诉调查及损害纠 纷调解等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 保护巡查、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环境污染投诉调查及损害纠纷调解等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经济发展 |
区生态环境局 |
20 |
消落区日常管护 |
《重庆市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办法》第五条消落区所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内消落区的日常管护工作。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经济发展 |
区农业农村委 |
21 |
水资源节约和保护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工作。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经济发展 |
区农业农村委 |
22 |
村庄、集镇规划编制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八条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第十四条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五十三条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在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的职责。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经济发展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23 |
乡村公共设施、公益设施、乡镇 企业和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初审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乡村公共设施、公益设施、乡镇企业和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应当符合乡规划、村规划和村建设规划,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申请书、村民委员会意见及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或者土地主管部门的意见等有关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同意的,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经济发展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24 |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乡村建设规划 许可证核发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宅基地面积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建筑应当与现状地形、周边环境相协调,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农村居民持户口证明文件、建房申请、村民委员会意见、原宅基地登记证明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同意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新申请宅基地或者改变、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书面征求土地主管部门的意见。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经济发展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25 |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竣工现场验核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本条例第五十九条所列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工程竣工后,作出规划许可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其建设位置和建设规模进行现场验核。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经济发展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26 |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经济发展 |
区审计局 |
27 |
开展经济普查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当地的经济普查工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 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经济普查工作。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经济发展 |
区统计局 |
28 |
开展污染源普查 |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经济发展 |
区生态环境局 |
29 |
开展人口普查 |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研究决定人口普查中的重大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经济发展 |
区统计局 |
30 |
开展农业普查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作为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的成员单位,参与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经济发展 |
区统计局 |
31 |
国企部分困难双解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初审 |
《关于印发解决国有企业部分困难“双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办理程序(一)申报申请享受缴费补贴的困难“双解”人员,向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所(以下简称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申报,(二)初审 1.社会保障服务所对申请享受缴费补贴的困难“双解”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2.对审核合格的,社会保障服务所按月将审 核合格人员的申报材料送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对审核不合格的,社会保障服务所将除《职工档案》之外的申报资料退还申请人,并书面告知不合格原因,将《职工档案》交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民生服务 |
区人力社保局 |
32 |
申请国企困难下岗分流人员社保缴费补贴审核 |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部分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工作的通知》:申请享受缴费补贴的国有 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在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 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以下简称社会保障服务所)领取《重庆市困难下岗分流人员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确认表》,向原国有企业主管部门申报进行身份认定。原申请享受缴费补贴的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进行身份认定后,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申报。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民生服务 |
区人力社保局 |
33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第三条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第三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指导意见》:第1.1.6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所列行使层级包括“省、市、县和基层平台”。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民生服务 |
区人力社保局 |
34 |
领取养老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办理 |
《重庆市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经办规程(暂行)》第六条资格认证由市、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统一组织实施,乡镇(街道)、村(社区)社保服务平台办理。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民生服务 |
区人力社保局 |
35 |
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待遇申领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第七条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第八条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第三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第十条(二)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指导全市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乡镇(街道)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负责承办具体业务。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民生服务 |
区人力社保局 |
36 |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 …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 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第九十二条社保经办机构应向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第三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民生服务 |
区人力社保局 |
37 |
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审批 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指导意见》:第1.2.2个人基本信息变更,所列行使层级包括“省、市、县和基层平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第十四条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 员信息变更登记业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第三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民生服务 |
区人力社保局 |
38 |
办理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第三条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第二十七条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及利息等社会保险权益。个人账户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和支付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内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第三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指导意见》:第1.2.3 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所列行使层级包括“省、市、县和基层平台”。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民生服务 |
区人力社保局 |
39 |
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第七条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第三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负责承办具体业务。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民生服务 |
区人力社保局 |
40 |
社会保障卡日常业务办理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指导意见》:第1.10.1 社会保障卡申领,第1.10.2 社会保障卡启用(含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激活),第1.10.3 社会保障卡应用状态查询,第1.10.4 社会保障卡信息变更,第1.10.5 社会保障卡应用锁定与解锁,第1.10.6 社会保障卡密码修改与重置,第1.10.7 社会保障卡挂失与解挂,第1.10.8 社会保障卡补领、换领、换发,第1.10.9 社会保障卡注销,所列行使层级 包括“省、市、县和基层平台”。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民生服务 |
区人力社保局 |
41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包括暂停登记、终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国家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提供标准化、规范化的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的意见》:推行医保经办服务就近办理。大力推动医保经办服务下沉 ,发挥乡镇(街道)作为服务城乡居民的区域中心作用,将参保登记缴费、信息查询及变更、异地就医备案、零星(手工 )报销初审等业务下放乡镇(街道)一级办理,鼓励有条件的统筹地区下放至村(社区)一级办理。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体制的意见》:调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体制的基本内容(一)统一名称。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和“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一为“ 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二)统一管理部门。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统一由人力社保(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统一行政职能、统一经办机构、统一信息管理系统、统一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基金统一管理、分账运行的要求,将现承担新农合、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非人力社保(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经办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划转人力社保(劳动保障)部门管理。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民生服务 |
区医保局 |
42 |
城乡居民基本医 疗保险参保信息 变更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 遇支付等工作。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国家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提供标准化、规范化的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的意见》:推行医保经办服务就近办理。大力推动医保经办服务下沉,发挥乡镇(街道)作为服务城乡居民的区域中心作用,将参保登记缴费、信息查询及变更、异地就医备案、零星(手工)报销初审等业务下放乡镇(街道)一级办理,鼓励有条件的统筹地区下放至村(社区)一级办理。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民生服务 |
区医保局 |
43 |
基本医疗保险异 地就医备案 |
《国家医保局关于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的意见》:推行医保经办 服务就近办理。大力推动医保经办服务下沉,发挥乡镇(街道) 作为服务城乡居民的区域中心作用,将参保登记缴费、信息查询及变更、异地就医备案、零星(手工)报销初审等业务下放乡镇(街道)一级办理。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民生服务 |
区医保局 |
44 |
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包含续保、暂停参保)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国家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提供标准化、规范化的医疗 保障经办服务,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的意见》:推行医保经办服务就近办理。大力推动医保经办服务下沉,发挥乡镇(街道)作为服务城乡居民的区域中心作用,将参保登记缴费、信息查询及变更、异地就医备案、零星(手工)报销初审等业务下放乡镇(街道)一级办理,鼓励有条件的统筹地区下放至村(社区)一级办理。鼓励将门诊慢特病种认定、新生儿参保等与就医过程紧密相关的事项下放至定点医疗机构办理。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民生服务 |
区医保局 |
45 |
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国家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提供标准化、规范化的医疗 保障经办服务,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的意见》:推行医保经办服务就近办理。大力推动医保经办服务下沉,发挥乡镇(街道)作为服务城乡居民的区域中心作用,将参保登记缴费、信息查询及变更、异地就医备案、零星(手工)报销初审等业务下放乡镇(街道)一级办理,鼓励有条件的统筹地区下放至村(社区)一级办理。鼓励将门诊慢特病种认定、新生儿参保等与就医过程紧密相关的事项下放至定点医疗机构办理。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民生服务 |
区医保局 |
46 |
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国家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提供标准化、规范化的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的意见》:推行医保经办服务就近办理。大力推动医保经办服务下沉,发挥乡镇(街道)作为服务城乡居民的区域中心作用,将参保登记缴费、信息查询及变更、异地就医备案、零星(手工 )报销初审等业务下放乡镇(街道)一级办理,鼓励有条件的统筹地区下放至村(社区)一级办理。鼓励将门诊慢特病种认定、新生儿参保等与就医过程紧密相关的事项下放至定点医疗机构办理。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民生服务 |
区医保局 |
47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初审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第十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民生服务 |
区民政局 |
48 |
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定期核查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民生服务 |
区民政局 |
49 |
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民生服务 |
区残联 |
50 |
生活确有困难残疾人救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规定给予救助。 《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民生服务 |
区民政局 |
51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初审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一)自愿申请。残疾人 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 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民生服务 |
区民政局 |
52 |
特困人员供养申请初审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民生服务 |
区民政局 |
53 |
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第三十七条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重庆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六条申请审批程序(一)申请。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民生服务 |
区民政局 |
54 |
就业登记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民生服务 |
区人力社保局 |
55 |
失业登记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实行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需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可按规定在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民生服务 |
区人力社保局 |
56 |
一次性创业补贴初审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重点群体一次性创业补助工作的通知》:(一)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注册地镇街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申报,… …(二)审核。申请资料由镇街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进行初审、经区县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复审后报经区县人力社保局审批,年底集中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民生服务 |
区人力社保局 |
57 |
创业担保贷款资格申请初审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创业担保贷款经办流程的通知》:精简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资料。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乡低保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残疾人、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网络商户、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8类人员在户籍地或创业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出示身份证、填写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即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民生服务 |
区人力社保局 |
58 |
就业援助对象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岗位信息等服务。第五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采取特别扶助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具体办法 由国务院规定。第五十六条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 ,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可以向所在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属实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第六十二条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民生服务 |
区人力社保局 |
59 |
低保就业、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
《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申请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费补贴;个人缴纳部分仍由个人负担。第四十七条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六个月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实现就业的,可以向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就业补贴。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实施就业援助。完善低保就业补贴政策,促进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的低保家庭人员主动就业。将登记失业的“4050 ”人员……4类人员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项目扩展到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 一步完善就业相关扶持政策申领程序的通知》:第三条(四)补贴程序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就业登记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申请上一年度补贴。第四条(四)补贴程序低保就业补贴实行“先核减,后补贴”的原则。低保家庭人员自办理就业登记,且民政部门核减其家庭低保金后,每季度首月向户籍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申请上一季度补贴。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民生服务 |
区人力社保局 |
60 |
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初审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 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民生服务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61 |
核对申请家庭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认定办法的通知》:第五条区县(自治县)核查认定中心受区县(自治县)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对核查认定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比对并组织核查。第九条核查认定对象对核查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自行组织或通过核查认定中心进行复核。核查认定中心应在接受复核委托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民生服务 |
区民政局 |
62 |
生育登记 |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本市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夫妻一方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办理生育登记。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民生服务 |
区卫生健康委 |
63 |
优生优育药具管理 |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乡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任务:(一)编制计划生育药具需求和发放计划;(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的仓储调拨、发放统计和宣传工作;(三)为育龄夫妻发放计划生育药具、指导计划生育药具的使用和随访服务。第四十五条本办法中的“乡级”包括乡(镇)和街道办事处。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民生服务 |
区卫生健康委 |
64 |
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助学保障提出初审意见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乡镇(街道)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 《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进 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 《重庆市民政局转发民政部“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 ”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受理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区县民政局,区县民政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负责确认孤儿身份,对学籍等信息进行核实。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福彩圆梦·助学成长”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区县民政部门,区县民政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身份确认、学籍(录取通知书)等信息资料核实,符合条件的纳入“福彩圆梦·助学成长”项目资助范围。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民生服务 |
区民政局 |
65 |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批评教育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三条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民生服务 |
区人力社保局 |
66 |
老年人权益保障 |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歧视、虐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二)未尽到管理和服务义务致使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三)侵占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财产的;(四)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本辖区内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民生服务 |
区民政局 |
67 |
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民生服务 |
区妇联 |
68 |
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三十条设区的市、县 、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家庭教育纳入社区教育工作体系,每年开展四次家庭教育指导活动。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民生服务 |
区妇联 |
69 |
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三条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应当予以核查,并向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报有关信息。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民生服务 |
区文化旅游委 |
70 |
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和其他公共文化设施日常管理 |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办法》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和其他公共文化设施的日常管理,组织群众性文化活动,开展公共文化服务。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民生服务 |
区文化旅游委 |
71 |
组织群众性文化活动 |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办法》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和其他公共文化设施的日常管理,组织群众性文化活动,开展公共文化服务。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民生服务 |
区文化旅游委 |
72 |
落实相关慈善工作 |
《重庆市慈善条例》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辖区内的相关慈善工作,促进村(社区)慈善事业发展,引导村民、居民参与慈善活动。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民生服务 |
区民政局 |
73 |
组织全民健身活动 |
《重庆市全民健身条例》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定期举办运动会,组织日常性全民健身活动,支持基层文化体育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民生服务 |
区文化旅游委 |
74 |
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
《重庆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六条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安排,使卫生状况的改善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民生服务 |
区卫生健康委 |
75 |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有关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民生服务 |
区卫生健康委 |
76 |
光荣牌悬挂和服务管理 |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光荣牌悬挂服务管理工作规定(试行)》 第六条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承担光荣牌悬挂和服务管理具体事务性工作。第二十八条悬挂对象及其家庭成员出现第二十七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被取消悬挂光荣牌资格后,能够主动改正错误并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的,经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准,并报地(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可以恢复光荣牌悬挂资格。由乡镇(街道)、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上门恢复悬挂,不再举行悬挂仪式。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民生服务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77 |
办理优待证初审 |
《重庆市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七条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其他优抚对象原则上应向户籍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第二十三条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检查申请材料内容是否完备、申请优待证种类是否明确等。符合要求的,提交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核实。对未受理或受理后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受理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及时向申请人反馈情况 ,并作出说明。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民生服务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78 |
接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房屋交付使用前的物业档案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房屋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移交物业档案。物业档案包括下列资料:(一)竣工 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物业承接查验协议、查验记录、交接记录及备案证明;(五)物业管理所必需的业主清册等其他资料。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民生服务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79 |
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好共有财产清算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解散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有财产清算工作。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民生服务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80 |
组织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九十日,应当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换届改选筹备组,由换届改选筹备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筹备组人员构成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执行。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民生服务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81 |
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后三十日内通知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报送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时间 、业主清册和联系方式、 共有设施设备交接资料等材料,并负责核对材料和指导成立首次 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民生服务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82 |
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已经交付使用但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或者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的规定,征求 相关业主意见后,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或者调整的建议方案,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 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民生服务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83 |
业主委员会备案和处理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予以公示:(一)业主委员会名称,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成员名单和身份证明;(二)管理规约;(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业主委员会办公场地、联系方式;(五)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及决议。公示期内 ,业主认为业主委员会的产生过程违反程序或者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可以向物业所 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核实,根据核实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向申请人反馈。第四十三条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参照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拟订临时管理规约,抄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民生服务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84 |
指导居(村)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召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五到十一名单数成员组成,每届任期五年,业主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的具体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住宅小区未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已经解散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 ,组织业主讨论决定物业管理事项 ,或者经业主大会委托暂时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第九十八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召集由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专业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监事委员会、物业管理专家、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协调解决下列问题:(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问题;(二)业主委员会成立和换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四)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重大问题;(五)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和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六)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物业管理问题。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民生服务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85 |
物业设施设备组织代修 |
《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发生本办 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未按规定实施抢修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代修,抢修费用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民生服务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86 |
物业管理纠纷调处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 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五):建立物业管理矛盾投诉调解机制,调处物业管理纠纷。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民生服务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87 |
对业主委员会成员未履行相关职责处理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业主委员会成员未履行 本条例规定相关职责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 予以通报 ,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有关事项。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民生服务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88 |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 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理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予以公告。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民生服务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89 |
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处理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受业主监督。业主大会有权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联名,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对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业主大会 会议,由业主大会作出是否予以罢免的决定。业主委员会逾期不组织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民生服务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90 |
不按照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处理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以书面形式提议的;(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业主大会决定的; (三)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邀请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参加。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逾期未组织召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居(村) 民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委员会逾期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召开。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民生服务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91 |
指导、支持和帮助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工作,组织开展培训、民主评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十七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第八十八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 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居民列席有关会议的制度。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九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培训工作。培训经费由负责培训的人民政府负担。第三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是否称职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对同一评议对象的民主评议,间隔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时,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二十日内开展民主评议。但是,对同一评议对象的民主评议,间隔时间少于六个月的除外。第四十三条街道办事处所辖的村适用本办法。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民生服务 |
区民政局 |
92 |
监督和指导社区档案工作 |
《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第三条社区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民生服务 |
区委办公室(区档案局) |
93 |
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二条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第一款: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九条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第一款: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乡镇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决议。 |
铜元局街道党工委 |
党的建设 |
区委组织部 |
94 |
领导乡镇政权机关、群团组织和其他各类组织 |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九条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第三款:领导乡镇政权机关、群团组织和其他各类组织,加强指导和规范 ,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党的领导是做好群团工作的根本保证。各级党组织必须负起政治责任,加强对群团组织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把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到群团工作各方面、全过程。 |
铜元局街道党工委 |
党的建设 |
区委组织部 |
95 |
领导本乡镇的基层治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做好生态环保、美丽乡村建设、民生保障、脱贫致富、民族宗教等工作 |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九条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第六款:领导本乡镇的基层治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做好生态环保、美丽乡村建设、民生保障、脱贫致富、民族宗教等工作。 |
铜元局街道党工委 |
党的建设 |
区委组织部 |
96 |
讨论和决定本乡镇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乡村振兴中的重大问题 |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九条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第二款:讨论和决定本乡镇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乡村振兴中的重大问题。需由乡镇政权机关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重要事项,经乡镇党委研究讨论后,由乡镇政权机关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
铜元局街道党工委 |
党的建设 |
区委组织部 |
97 |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 |
《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第五条各地区各部门党组织承担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主体责任,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对请示报告工作负总责。 |
铜元局街道党工委 |
党的建设 |
区委组织部 |
98 |
党组织换届选举 |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三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第二十条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党支部书记主持。第三十五条加强对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领导,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以及换届工作纪律要求,强化制度意识、严格制度执行、维护制度权威,引导党员和代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保证选举工作平稳有序。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四条乡镇应当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乡镇党委每届任期5年,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党支部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组织对任期届满的党支部,一般提前6个月以发函或者电话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对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换届的,应当认真审核、从严把关,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
铜元局街道党工委 |
党的建设 |
区委组织部 |
99 |
加强党委自身建设和村党组织建设,以及其他隶属党委的党组织建设 |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九条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第四款:加强乡镇党委自身建设和村党组织建设,以及其他隶属乡镇党委的党组织建设,抓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第四十二条各级党委特别是县级党委应当坚持抓乡促村,持续加强基本队伍、基本活动、基本阵地、基本制度、基本保障建设,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整体推进、整县提升。乡镇党委应当全面落实抓村级组织建设的直接责任。 |
铜元局街道党工委 |
党的建设 |
区委组织部 |
100 |
对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撤销党的原有组织进行批复和报备 |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十三条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第六条党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所在乡镇(街道)或单位基层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1 个月。基层党委审批同意后,基层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或者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批复和选举结果由基层党委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委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层单位成立党支部的决定。第七条对因党员人数或者所在单位、区域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党支部,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予以调整或者撤销。党支部的调整和撤销,一般由党支部报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直接作出决定,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
铜元局街道党工委 |
党的建设 |
区委组织部 |
101 |
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 |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二条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三)党的基层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二条乡镇党的委员会和村党组织(村指行政村)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全面领导乡镇、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地位不动摇。第九条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是:(四)加强乡镇党委自身建设和村党组织建设,以及其他隶属乡镇党委的党组织建设,抓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
铜元局街道党工委 |
党的建设 |
区委组织部 |
102 |
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 |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九条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第五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协助管理上级有关部门驻乡镇单位的干部。做好人才服务和引进工作。 |
铜元局街道党工委 |
党的建设 |
区委组织部 |
103 |
表彰先进党组织、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关心帮助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 |
《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第十四条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及其派出的代表机关、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党委(以下简称国家工作部门党委)、基层党委,可以设立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党组织等表彰项目。 《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第三十八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及表彰奖励主管部门等应当给予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关心和帮助,开展走访慰问、培训交流、休假疗养等活动,可以邀请其参加重要庆典和重大活动。 |
铜元局街道党工委 |
党的建设 |
区委组织部 |
104 |
人才服务、引进和培养工作 |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二条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五)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九条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五)做好人才服务和引进工作。 |
铜元局街道党工委 |
党的建设 |
区委组织部 |
105 |
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
铜元局街道党工委 |
党的建设 |
区委组织部 |
106 |
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六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 |
铜元局街道党工委 |
党的建设 |
区纪委监委机关 |
107 |
开展监督执纪问责 |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七条基层纪委负责监督检查和审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的涉嫌违纪问题;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监督执纪工作。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 |
铜元局街道党工委 |
党的建设 |
区纪委监委机关 |
108 |
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 |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六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
铜元局街道党工委 |
党的建设 |
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 |
109 |
按规定和标准开展公务接待 |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
铜元局街道党工委 |
党的建设 |
区委办公室、区机关事务局 |
110 |
负责本地区统一战线工作 |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第八条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一战线工作第一责任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带头参加统一战线重要活动,带头广交深交党外朋友。第十条乡(镇、街道)党组织应当有人员负责统一战线工作,其中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明确专人负责。 |
铜元局街道党工委 |
党的建设 |
区委统战部 |
111 |
团结、组织党内外干部和群众 |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二条基本任务:(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
铜元局街道党工委 |
党的建设 |
区委统战部 |
112 |
发现和推荐党外干部 |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七条党的各级组织要善于发现和推荐有真才实学的党外干部担任领导工作,保证他们有职有权,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
铜元局街道党工委 |
党的建设 |
区委统战部 |
113 |
承担宣传工作主体责任,开展基层宣传工作 |
《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第七条、第二十八条(秘密,略) |
铜元局街道党工委 |
党的建设 |
区委宣传部 |
114 |
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开展志愿服务工作 |
《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秘密,略) |
铜元局街道党工委 |
党的建设 |
区委宣传部 |
115 |
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 |
《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秘密,略) |
铜元局街道党工委 |
党的建设 |
区委宣传部 |
116 |
对本级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和领导责任 |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二条(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的通知》:各级党委(党组)对本级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领导责任。 |
铜元局街道党工委 |
党的建设 |
区委宣传部 |
117 |
加强意识形态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
《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秘密,略) |
铜元局街道党工委 |
党的建设 |
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 |
118 |
对本地区网络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 |
《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二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党委(党组)对本地区本部门网络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 |
铜元局街道党工委 |
党的建设 |
区委网信办 |
119 |
加强互联网宣传和信息内容管理 |
《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秘密,略) |
铜元局街道党工委 |
党的建设 |
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 |
120 |
在区县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下开展政法工作 |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第十一条乡镇(街道)党组织配备政法委员,在乡镇(街道)党组织领导和县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
铜元局街道党工委 |
党的建设 |
区委政法委 |
121 |
定期听取、审议同级纪委的工作报告 ,加强对纪委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 |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条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党委应当定期听取、审议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加强对纪委监委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 |
铜元局街道党工委 |
党的建设 |
区纪委监委机关 |
122 |
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 |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七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 《重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 会工作条例》第三条人大街道工委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协助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辖区内的遵守和执行。 |
铜元局街道人大工委 |
党的建设 |
区人大机关 |
123 |
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 |
《重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条人大街道工委履行下列职责:(二)联系本辖区的代表 ,组织本辖区的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联系选民、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等活动,建立代表履职档案,建设代表履职平台,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服务。 |
铜元局街道人大工委 |
党的建设 |
区人大机关 |
124 |
组织本辖区人大代表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 |
《重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条人大街道工委履行下列职责:(三)组织本辖区的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 |
铜元局街道人大工委 |
党的建设 |
区人大机关 |
125 |
听取和反映本辖区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
《重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条人大街道工委履行下列职责:(四)听取和反映本辖区的代表对人大街道工委、街道办事处和区县(自治县)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及其国家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
铜元局街道人大工委 |
党的建设 |
区人大机关 |
126 |
协助本辖区的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 |
《重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条人大街道工委履行下列职责:(五)协助本 辖区的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协调和督促办理相关工作。 |
铜元局街道人大工委 |
党的建设 |
区人大机关 |
127 |
组织本辖区的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街道办事处和区县(自治县)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街道办事处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
《重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条人大街道工委履行下列职责:(六)根据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组织本辖区的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街道办事处和区县(自治县)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街道办事处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
铜元局街道人大工委 |
党的建设 |
区人大机关 |
128 |
办理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执法检查、专项工作评议、本辖区的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
《重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条人大街道工委履行下列职责:(七)办理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执法检查、专项工作评议、本辖区的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以及其他工作。 |
铜元局街道人大工委 |
党的建设 |
区人大机关 |
129 |
指导本辖区的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开展自治活动 |
《重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条人大街道工委履行下列职责:(八)指导本辖区的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开展自治活动。 |
铜元局街道人大工委 |
党的建设 |
区人大机关 |
注:1.清单内容根据党内法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订、修订、废止等情况适时调整更新。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办理派出它的人民政府交办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
序号 |
事项名称 |
部门责任 |
街道责任 |
法律法规及文件依据 |
区级牵头部门 |
配合 街道 |
牵头板块 |
1 |
食品安全监管 |
1.牵头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 2.对生产经营者遵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加强对执法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的培训,并组织考核。 4.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5.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金融机构。 6.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7.查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安全违法行为。 8.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1.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 2.支持、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加强密切协作,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 4.协助部门开展培训。 5.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查处违法行为,协助做好现场处置、秩序维护、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等工作。 6.向有关部门通报食品摊贩经营情况、家庭集体宴席举办情况、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及经营时段等,配合做好食品摊贩、家庭集体宴席经营者备案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4.《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5.《重庆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区市场监管局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平安法治 |
2 |
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
1.牵头开展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宣传。 7.协同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
1.开展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宣传。 5.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区市场监管局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平安法治 |
3 |
|
1.牵头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宣传。 |
1.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宣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区市场监管局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平安法治 |
4 |
药品安全监管 |
1.牵头开展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法律法规宣传。 |
1.开展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法律法规宣传。 3.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 |
|
区市场监管局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平安法治 |
5 |
|
1.牵头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宣传。 |
1.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宣传。 |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区市场监管局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平安法治 |
6 |
查处传销行为 |
1.牵头开展查处传销行为法律法规宣传。 4.查处传销行为。 |
1.开展查处传销行为法律法规宣传。 |
《禁止传销条例》 |
区市场监管局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平安法治 |
7 |
安全生产监管 |
1.牵头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 4.组织实施本级人民政府对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综合考核。 9.协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1.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区应急管理局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平安法治 |
8 |
突发事件应对 |
1.牵头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宣传教育。 |
1.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宣传教育。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区应急管理局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平安法治 |
9 |
烟花爆竹安全监管 |
1.牵头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宣传。 3.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专项检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
1.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宣传。 |
|
区应急管理局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平安法治 |
10 |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
1.牵头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 4.开展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5.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7.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
1.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 2.配合部门开展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平安法治 |
11 |
天然气管理 |
1.定期开展天然气安全宣传教育,普及天然气安全知识,提高天然气用户安全用气意识,加强对天然气经营企业安全宣传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
1.开展天然气管理法律法规宣传。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区经济信息委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平安法治 |
12 |
房屋使用安全监管 |
1.牵头开展房屋使用安全法律法规宣传。 4.查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行为。 5.协同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涉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
1.开展房屋使用安全法律法规宣传。 |
《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平安法治 |
13 |
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
1.牵头开展校园周边安全宣传教育。 |
1.开展校园周边安全宣传教育。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区教委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平安法治 |
14 |
旅游安全管理 |
1.牵头开展旅游安全法律法规宣传。 3.统筹协调旅游安全日常管理。 4.转发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发布的风险提示。 7.制定、修订、启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1.开展旅游安全法律法规宣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
区文化旅游委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平安法治 |
15 |
防汛抗洪 |
1.牵头开展洪水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教育。 |
1.开展洪水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教育。 6.配合部门做好防汛抗洪有关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区农业农村委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平安法治 |
16 |
气象灾害防御 |
1.牵头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宣传。 |
1.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处置、信息传递、灾情报告和协助灾情调查等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
区应急管理局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平安法治 |
17 |
自然灾害救助 |
1.牵头开展自然灾害救助、防灾减灾等法律法规宣传。 |
1.开展自然灾害救助、防灾减灾等法律法规宣传。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
区应急管理局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平安法治 |
18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
1.牵头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宣传。 10.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记载行政处罚等信息,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的应用和管理。 |
1.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宣传。 |
|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平安法治 |
19 |
校外培训机构监管 |
1.牵头开展校外培训政策宣传。 2.实时公布已经审批的校外培训机构基本信息。 5.牵头组织开展校外培训市场联合执法和综合治理。 |
1.开展校外培训政策宣传。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9〕79号) |
区教委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平安法治 |
20 |
社区矫正 |
1.牵头开展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宣传和监督执行工作。 4.指导社会力量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
1.开展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宣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
区司法局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平安法治 |
21 |
生猪屠宰监管 |
1.牵头开展生猪屠宰法律法规宣传。 6.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8.协同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相关管理工作。 |
1.开展生猪屠宰法律法规宣传。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区农业农村委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经济发展 |
22 |
水资源监管 |
1.牵头开展水资源节约和保护法律法规宣传。 |
1.加强水资源节约和保护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水资源节约、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节约、保护水资源的良好风气。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区农业农村委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经济发展 |
23 |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 |
1.牵头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宣传。 |
1.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宣传。 |
1.《畜禽规模养殖污 |
区生态环境局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经济发展 |
24 |
水污染防治监管 |
1.牵头开展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宣传。 |
1.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相关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水环境保护意识,引导公众参与水环境保护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区生态环境局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经济发展 |
25 |
大气污染防治监管 |
1.牵头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宣传。 |
1.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宣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区生态环境局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经济发展 |
26 |
噪声污染防治监管 |
1.牵头开展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宣传。 4.建立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并组织监测,定期公布声环境质量状况。 |
1.开展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宣传。 |
《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
区生态环境局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经济发展 |
27 |
节约能源监管 |
1.牵头开展节约能源法律法规宣传。 |
1.开展节约能源法律法规宣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区发展改革委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经济发展 |
28 |
动物防疫 |
1.牵头开展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宣传。 4.建立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
1.开展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宣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区农业农村委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经济发展 |
29 |
植物检疫 |
1.牵头开展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宣传。 8.协同林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植物检疫相关工作。 |
1.开展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宣传。 |
1.《植物检疫条例》 2.《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 |
区农业农村委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经济发展 |
30 |
农药使用管理 |
1.牵头开展农药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宣传。 7.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
1.开展农药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宣传。 4.配合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
|
区农业农村委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经济发展 |
31 |
河流管理保护 |
1.牵头开展河流管理保护法律法规宣传。 |
1.开展河流管理保护法律法规宣传。 3.巡查责任河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区农业农村委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经济发展 |
32 |
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 |
1.牵头开展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法律法规宣传。 5.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工作。 |
1.开展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法律法规宣传。 3.建立管护组织,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人员和经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经济发展 |
33 |
野生动物保护 |
1.牵头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 |
1.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经济发展 |
34 |
渔业资源保护 |
1.牵头开展渔业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宣传。 9.污染渔业水域环境造成渔业损失的调查处理。 |
1.开展渔业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宣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区农业农村委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经济发展 |
35 |
水土保持 |
1.牵头开展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宣传。 3.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
1.开展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宣传。 4.发现破坏水土保持的违法行为,立即制止,并上报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区农业农村委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经济发展 |
36 |
矿产资源监管 |
1.牵头开展矿产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宣传。 |
1.开展矿产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宣传。 3.发现、制止、报告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经济发展 |
37 |
城乡规划管理 |
1.牵头开展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宣传。 |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经济发展 |
38 |
测绘工作 |
1.牵头开展测绘法律法规宣传。 2.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建立保护档案,实行定期巡查和维护。 5.建立健全应急测绘保障机制。 6.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核实。 |
1.开展测绘法律法规宣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经济发展 |
39 |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 |
1.牵头开展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法律法规宣传。 |
1.开展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法律法规宣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经济发展 |
40 |
水利工程管理 |
1.牵头开展水利工程管理法律法规宣传。 |
1.开展水利工程管理法律法规宣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区农业农村委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经济发展 |
41 |
河道管理 |
1.牵头开展河道管理法律法规宣传。 3.组织开展河道保护、治理、利用的调查和评价,建立河道登记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统,公布河道名录,完善河道规划相关的基础信息。 8.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 |
1.开展河道管理法律法规宣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区农业农村委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经济发展 |
42 |
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和市政设施管理、城市违法建设治理 |
1.牵头开展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等法律法规宣传。 5.协同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管理、城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
1.开展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等法律法规宣传。 |
1.《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区城市管理局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经济发展 |
43 |
生活垃圾管理 |
1.牵头开展生活垃圾知识宣传。 2.建立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
1.开展生活垃圾知识宣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区城市管理局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经济发展 |
44 |
统计调查 |
1.牵头开展统计法律法规宣传。 2.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 6.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
1.开展统计法律法规宣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
区统计局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经济发展 |
45 |
文物保护监管 |
1.牵头开展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 |
1.开展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区文化旅游委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民生服务 |
46 |
职业病防治 |
1.牵头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宣传。 4.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行使职权,查处违法行为。 |
1.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宣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区卫生健康委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民生服务 |
47 |
传染病防治 |
1.牵头开展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宣传。 |
1.开展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宣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区卫生健康委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民生服务 |
48 |
精神卫生工作 |
1.牵头开展精神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宣传。 |
1.开展精神卫生法律法规宣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
区卫生健康委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民生服务 |
49 |
见义勇为人员的认定、奖励和保护 |
1.牵头开展见义勇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
1.开展见义勇为宣传教育。 |
《重庆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
区公安分局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民生服务 |
50 |
殡葬管理 |
1.牵头开展殡葬宣传教育。 |
1.开展殡葬宣传教育。 2.把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列入同级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土葬区域所在地的,加强殡葬管理和殡葬设施建设。 |
1.《殡葬管理条例》 2.《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 |
区民政局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民生服务 |
51 |
地名管理 |
1.牵头开展地名管理法律法规宣传。 5.加强对地名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文化保护等工作日常监督管理。 |
1.开展地名管理法律法规宣传。 |
1.《地名管理条例》 2.《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 |
区民政局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民生服务 |
52 |
未成年人保护 |
1.牵头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宣传。 |
1.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宣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区民政局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民生服务 |
53 |
幼儿园管理 |
1.牵头开展学前教育法律法规宣传。 |
1.开展学前教育法律法规宣传。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 |
区教委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民生服务 |
54 |
欠薪处置 |
1.牵头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 |
1.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区人力社保局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民生服务 |
55 |
就业促进 |
1.牵头开展就业促进法律法规宣传。 |
1.开展就业促进法律法规宣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 |
区人力社保局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民生服务 |
56 |
人力资源市场管理 |
1.牵头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法律法规宣传。 |
1.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法律法规宣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区人力社保局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民生服务 |
57 |
红色资源保护管理 |
1.牵头开展红色资源法律法规宣传。 4.及时在保护范围内设置保护标识。 |
1.开展红色资源法律法规宣传。 |
《重庆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规定》 |
区文化旅游委 |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
民生服务 |
注:清单内容根据党内法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订、修订、废止等情况适时调整更新。
1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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