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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8733983155K/2022-00052
  • [ 发文字号 ]
  • 南岸府通告〔2022〕1号
  • [ 主题分类 ]
  • 林业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人民政府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2-08-24
  • [ 发布日期 ]
  • 2022-08-25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域及森林防火期的通告
日期:2022-08-25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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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8-25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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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障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森林防火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期

全年。

二、森林防火区域

全区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的野外区域。其中,林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

三、野外火源管控

森林防火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域进行生产用火和工程用火以及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烤火、野炊、吸烟、火把照明、烧蜂蚁窝、烧山驱兽、使用枪械狩猎等野外用火。

(二)因防治病虫鼠害、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域内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指定时间、地点实施用火行为,同时采取必要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三)进入森林防火区域的人员和车辆应当在森林防火检查站扫码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域。

(四)森林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对进入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并严格禁止其进行野外用火。

四、法律责任

违反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进行查处,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火警报告

一旦发现森林火灾,请立即向镇街、有关单位或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区森林防灭火报警电话:消防119;区应急局62988178;区林业局62803001)。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2022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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