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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中的几个问题
  
录入时间:07-08-15 21:25:33   来源:

1、企业招用农民工时是执行“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还是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2、企业招用退休人员,可否约定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接到你的来信后,区政府立即责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函复如下:
一、关于企业招用农民工是否执行“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还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问题。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7]147号)和《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7]140号)的政策规定在2007年7日1日以前,企业及其所招用的农民工,已经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渝办发[2007]147号实施后可继续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经企业职工或代表大会审议(职工或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或代表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或代表半数以上同意,并形成决议,可从2007年7月1日起转为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2007年7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在取得农民工本人同意后,也可为其使用的农民工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关于企业招用退休人员,可否约定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根据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受聘后辞退是否发给辞退待遇问题的复函》(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规定,离退休人员不应享受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若聘用合同另有规定,可按合同约定执行。因此,企业招用退休人员时,可以约定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00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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