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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拆迁政策咨询
  
录入时间:07-08-15 21:25:33   来源:
一、按照《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第5号公告)第三条规定,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第四条规定,拆迁人应当按照拆迁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二、按照《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第5号公告)第三十二条规定,拆除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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