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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地赔偿的问题
  
录入时间:07-08-15 21:25:33   来源:
一、关于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问题。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渝府令第53号)第三十九条、《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渝府令第55号)和当地人民政府荣昌府发〔1999〕203号、〔2005〕8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在2005年1月1日前实施征地的,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执行。
二、关于房屋拆迁面积补偿的问题。根据《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渝府令第55号)第六条(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的规定,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以证载面积为准。其补偿标准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相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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