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一名镇乡的事业干部,首先感谢区领导为我们解决了生病的后顾之忧—医保,但我有点不明白的是:医疗保险的绞费问题,为荷个人绞纳部分和大额保险部分都让我们自已出?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上医保卡的钱应由单位出一部分,自己出一部分,为什么我们单位规定所有上卡分部都让我们自己出?我不知道我们区对事业单位的医保上卡的部分钱是怎样规定的?虽然所绞的费不多,但这样能体现以人为本,构建和谐吗。如今我们部分工作人员的工资还不足800元,物价如此的上涨,何日才是尽头,现在的农村医保财政都补贴了几十元,我们的为什么财政不补贴点呢?
根据《南岸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依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用人单位的缴费率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6.5%。职工个人缴费率为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的2%、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南岸区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大额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别核算,互不挤占。大额医疗保险费的征收比例为全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4%。其中用人单位缴纳0.9%,个人缴纳0.5%。”也就是说来信人只缴纳了按规定应缴纳的个人部分。其他的绝大多数单位缴费资金(基本医疗保险保险6.5%,大额保险0.9%,特殊医疗保险1.1%)是由县财政缴纳的。
第二十三条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由两部分组成: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本人工资收入的2%;
(二)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全县总量控制在单位缴费总额30%以内。
(三)划入个人帐户的具体比例按参保职工不同年龄段确定,以本人工资总额为基数。
1、35岁(含35岁)以下的,按参保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0.5%划入;2、35岁——45岁(含45岁)以下的,按参保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0.7%划入;3、45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的,按参保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1.0%划入;4、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金的3.3%划入;5、退职人员按退职费的2.8%划入。退职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改按退休人员比例划入。也就是说个人帐户上的钱不光是自己缴纳的,还含有统筹基金划入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