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23日,我方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缴纳20000元做为购房定金,并且规定“如不按期购房,定金不予退还”。7月1日,我方欲签订购房合同时,发现开发商出具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存在诸多霸王条款(合同号CQ-118199):
1. 合同中包含补充协议,且约定补充协议效力大于主合同条款,(我方无法查证补充协议是否备案)
2. 补充协议规定:宣传广告不承担法律责任
3. 补充协议中对车库、公共屋面的处理方式违背《物权法》
4. 限定可选择性的合同纠纷处理途径;
5.《合同》中“双方约定”、“双方同意”的内容,均先由出卖人填写,不给买受人留有“约定”或“同意”的机会;双方可以约定的条款都被出卖人事先印好或以“本处空白”进行处理;《合同》中“当××发生差异或疑义时,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的选项,也已由出卖人事先填写好,不容买受人与其协商填写,剥夺了买受人依法享有的协商权利,等等。
请相关主管部门彰显国家法律之神圣权威,保护普通消费者的权益。在重庆市直辖十年之际,不要让开发商的这种行为为美丽的重庆摸黑!!
接到群众反映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合同处和渝北区工商分局调查处理。经工商执法人员调查和调解,开发商已对合同文本进行了纠正,同时承诺,来信人如果不买房子,可随时退还已交的定金。对此,来信人并无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