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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可以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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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07-08-15 21:25:33 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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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执行于二00二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监察部、财政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总局、中央编办、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0号)文件规定: 一、关于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的认定和管理 (一)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可享受《通知》中规定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通知》下发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渝工商办[2002]44号文件规定:巳连续从事个体经营3年以上(含3年)申请歇业后重新申办个体营业执照的,不再享受本政策。 (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时,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目前忠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尚未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忠县工商局按照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渝工商办[2002]51号《关于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若干政策的意见》的补充意见执行。该文件规定:下岗失业人员新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下岗职工凭合法有效的《重庆市企业职工下岗证》、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凭合法有效的《重庆市职工失业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凭合法有效的《重庆市职工失业证》和《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由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从核准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合同鉴证费、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此政策暂定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 国家为了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于2006年以国发[2006]36号再次出台了关于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文件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忠县工商局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请你持有效合法证件到所在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符合有关政策的,方能享受其再就业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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