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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地区)企业来渝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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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07-08-15 21:25:33 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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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登记主管机关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审批机关指国家对外贸易经济部、市外经贸委及区(县)外经贸委(局)等;
3、提交复印件的,提交人应在复印件正面显著位置注明"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我处"字样,并盖章或签字(复印件系多页的,应注明页数,同时加盖骑缝章),同时出示相应的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所有复印件均用A4纸。
4、申报材料中,所有外文材料均需提交中文翻译件。
5、办理登记的人员应是首席代表或本企业工作人员(提交是本企业工作人员的证明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或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格的人员(提交《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复印件和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6、由企业法定代表人、首席代表持身份证件到登记机关领取《登记证》。法定代表人、首席代表有特殊情况的,也可书面委托他人,由被委托人持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领取证照。
一、常驻代表机构开业登记需提供的文件:
(一)、由首席代表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原件);
(二)、企业的申请报告(董事长签字)(原件);
(三)、 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原件或加盖鲜章的复印件);
(四)、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
(五)、首席代表和代表的任命书(董事长签字)(原件);
(六)、首席代表和代表的简历表(每位附照片两张)(原件);
(七)、首席代表和代表的身份证明(指身份证、护照等)(复印件);
(八)、批准证书(指政府部、委、办及授权部门的批文)(原件);
(九)、常驻代表机构住所租赁合同、产权证明及场地审查表(原件或加盖鲜章的复印件);
(十)、金融业、保险业申请登记常驻代表机构时,还应同时提交总机构最新的资产负债表的损益年报、组织章程、董事会成员名单;
(十一)、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二、常驻代表机构延期登记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的有效期为一年,逾期需继续常驻的必须办理延期登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办理延期登记,必须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首席代表签署的延期申请表(原件);
(二)、常驻代表机构年度业务情况活动报告(原件);
(三)、场地证明(原件或加盖鲜章的复印件);
(四)、批准证书(原件或加盖鲜章的复印);
(五)、登记证、代表证、雇员证及常驻代表机构年检手册(以下简称"年检手册")(原件);
(六)、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注:批准机关批准的驻在期限届满,还需提交原批准机关的延期批准证书,填写延期登记表,经登记核准后,缴回原登记证,领取新登记证。
三、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
驻地地址变更:
(一)、由首席代表签字的变更申请表(原件);
(二)、原批准部门审批机关同意变更的批准文件(原件);
(三)、申请报告(原件);
(四)、代表机构住所租赁合同、产权证明及场地审查表(原件或加盖鲜章的复印件);
(五)、登记证、代表证、雇员证和年检手册(原件);
(六)、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代表变更:
(一)、由首席代表签字的变更申请表(原件);
(二)、原批准部门同意变更的批准文件(原件);
(三)、申请报告(原件);
(四)、首席代表或代表的任命书(董事长签字)(原件);
(五)、首席代表或代表的简历表(原件);
(六)、首席代表或代表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等)(复印件);
(七)、登记证、代表证、雇员证和年检手册(原件);
(八)、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注:被撤消的代表必须交回代表证。
机构名称变更:
(一)、由首席代表签字的变更申请表(原件);
(二)、原批准部门同意变更的批准文件(原件);
(三)、申请报告(原件);
(四)、公司所在国(地区)有关变更名称的注册证明(原件或加盖鲜章的复印件);
(五)、银行资信证明(原件或加盖鲜章的复印件);
(六)、登记证、代表证、雇员证和年检手册(原件);
(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四、常驻代表机构注销
(一)、由首席代表签字的注销申请表(原件);
(二)、原批准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
(三)、由公司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申请书(原件);
(四)、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
(五)、海关出具的结清海关手续证明(原件);
(六)、登记证、代表证、雇员证、年检手册和公章(原件);
(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五、工作时限:
法定工作日为三十日,经审查如提交的资料齐备,原则上五个工作日可办结,如在审查中资料不完备,则将在申请人重新补齐资料后五个工作日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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