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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程序
  
录入时间:07-08-15 21:25:33   来源:
特别提示:

  1、登记主管机关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审批机关指国家对外贸易经济部、市外经贸委及区(县)外经贸委(局)等;

  3、提交复印件的,提交人应在复印件正面显著位置注明“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我处”字样,并盖章签字(复印件系多页的,应注明页数,同时加盖骑缝章),同时出示相应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所有复印件均用A4纸。

  4、申报材料中,所有外文材料均需提交中文翻译件。

  5、办理登记的人员应是自然人(提交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投资单位工作人员(提交是该单位工作人员的证明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或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格的人员(提交《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复印件和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6、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持身份证件到登记机关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有特殊情况,也可书面委托他人,由被委托人持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领取执照。

  办事流程:

  向登记主管机关提请名称查询,名称核准后领取相关登记表格----到主管部门、审批机关审批合同章程,经审批同意后领取批准证书----向登记主管机关申报开业登记----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审核----核准后交纳相关费用领取营业执照----到其它部门登记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需提交下列文件:

  1、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名称查询申请书(合资、合作企业应由投资各方或合作各方共同书写)(原件);

  2、投资各方的合法开业证明(中方提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须经原登记主管机关盖章确认,外方的合法开业证明应提交中文翻译件)(复印件);

  3、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申请设立登记时(设在开发区内的向开发区工商分局申请),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登记表(原件);

  (二)批准证书副本(一)(原件);

  (三)加盖审批机关骑缝章的合同、章程及其批复(原件);

  (四)董事会名单(由董事会成员亲笔签名)(原件);

  (五)投资各方合法开业证明(中方提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须经原登记发照机关盖章确认,外方的合法开业证明应提交中文翻译件)(复印件);

  (六)投资各方资信证明(原件或加盖鲜章的复印件);

  (七)中方国有企业投资人的投资须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评估确认的文件(原件或加盖鲜章的复印件);

  (八)投资各方董事会成员委派书及董事会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聘用书(原件);

  (九)主要人员(董事、监事、正、副总经理)简历表(原件);

  (十)董事、监事、正、副总经理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十一)注册场地(住所)证明(租赁协议、产权证明或购房合同及场地审查表)(原件或加盖鲜章的复印件);

  (十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十三)国家有前置专项规定的批准文件、证明(原件或加盖鲜章复印件);

  (十四)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工作时限:

  法定工作日为三十日,经审查如提交的资料齐备,原则上五个工作日可领取执照,如在审查中资料不完备,则将在申请人重新补齐符合要求的资料后五个工作日领取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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