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和《重庆市国税局关于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手续。
一、办理程序
(一)、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程序
1、 已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携带工商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到南岸区征收所 “一般纳税人认定”窗口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变更)申请表》(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一式四份);
2、 纳税人应如实填写《认定申请表》,并将填好后的《认定申请表》及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书面申请书(申请书中应明确自愿纳入防伪税控“一机一卡”或“一机多卡”)一份;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所需申报资料交征收所 “一般纳税人认定”窗口。
3、 征收所 “一般纳税人认定”窗口对资料齐全完整的申请相关资料交各所属税务所初审;
4、 纳税人所属税务所在10个工作日应安排人员到户进行实地审核,落实核查纳税人的经营场地是否真实、财务核算是否健全、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安全措施是否健全等,同时要求企业法人、会计、购票员必须在场,并核对相关证件的真实性。
5、 税务所对初审合格的纳税人,由各税务所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情况落实认定审查表》一式四份;并在《认定申请表》上由管理员和所长签注是否符合条件的具体意见,加盖税务所印章后,将申请办理的所有资料报区局审批。
6、 区局对各税务所上报的申请资料应进行认真的复审,有疑点或资料不齐全、不完整的,可责成税务所重新核实或直接到申请纳税人处进行实地落实,对复审无误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将相关资料退回税务所,由税务所退还纳税人。
7、 纳税人在征收所 “一般纳税人认定”窗口领取已审批的《认定申请表》一份、《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原件、《防伪税控使用通知书》、《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企业培训、安装通知》、《防伪税控使用通知书》、《增值税电子报税系统企业培训通知》(使用共享系统的纳税人暂不纳入电子报税系统)。同时纳税人凭已审批的《认定申请表》在征收所“一般纳税人认定”窗口领取《防伪税控企业认定(变更)登记表》(以下简称《税控登记表》一机一卡企业填写)、《使用(停止)共享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认定(变更)审批表》(以下简称《税控登记表》,共享系统企业填写)、《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书》(以下简称《领购簿申请书》)、《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薄》。
8、 一般纳税人填写后,报所属税务所初审,签署具体意见后报区局审批;区局复审无误,签注审批意见。
9、 纳税人在征收所“一般纳税人认定窗口”领取《税控登记表》、《领购簿申请书》)、《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薄》。
10、 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照《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企业培训、安装通知》、《防伪税控使用通知书》、《增值税电子报税系统企业培训通知》要求参加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电子报税系统的培训、安装工作。
11、 纳税人持已培训的上岗人员证件及复印件一份到税政科领取《税控登记表》,到信息中心进行开票子系统发行,发行完毕后自行通知重庆航税科技有限公司(软件服务公司)进行安装、调试。调试完毕后按照专票领购程序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二)、一般纳税人变更相关项目的程序
1、 因经营业务需要,需对一般纳税人认定内容(除税务登记证号、企业名称、开具最大限额、限量外)进行变更的纳税人,携带所需变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到征收所 “一般纳税人认定”窗口领取《认定申请表》、《申请表》(购票员变更)一式肆份。
2、 纳税人将《认定申请表》、《申请书》填好后,携带变更所需相关的复印件一式两份以及需变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已变更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交征收所,征收所“一般纳税人认定”窗口在2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传递到所属税务所初审。
3、 所属税务所有关人员将受理的资料审核后,在5日内签署具体意见,报区局审批。
4、 区局对上报的资料进行复审,在资料无误的情况下,5日内完成所有手续,将相关资料传递回征收所 “一般纳税人认定”窗口。
5、 纳税人在征收所 “一般纳税人认定”窗口,领取已变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已加盖一般纳税人条码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已审批的、《认定申请表》、《申请书》。
6、 如果纳税人变更的是税务登记证号、企业名称、开具最大限额、限量,还需填写《税控登记表》,随同上述资料、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二、申报资料
(一)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所需资料: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变更)申请表》一式四份;
2、 企业提出的书面申请一份;
3、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购票员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及法人、购票员一寸照片各1张;
4、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5、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6、 会计上岗证复印件一份;
7、 企业开户银行及帐号证明原件一份;
8、 房屋产权证及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各一份;
9、 财务报表(新企业可不提供)
(二) 申请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所需资料:
1、 〈〈防伪税控企业认定(变更)登记表》、《使用(停止)共享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认定(变更)审批表》(一式六份);
2、 《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薄申请书》一式四份;
3、 〈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原件;
4、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购票员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及法人、购票员一寸照片各6张;
5、 〈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6、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三、认定条件
(二) 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均应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三) 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经批准由总机构统一纳税的纳税人,由总机构向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分别纳税的,其总机构是一般纳税人,但分支机构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在办理认定手续时,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
(四) 新办的工业企业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新办商业企业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且财务核算健全,提供资料真实,可暂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半年。其开业后的实际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税务机关重新审核确认。对其半年实际销售收入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征收税款。
(南岸区国家税务局长生税务所、黄桷垭税务所管辖的纳税人,按照上述办理程序分别在长生税务所、黄桷垭税务所办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
根据国家税务局国税函 (1998)156 号和重庆市国家税务渝国税函 (1998)148 号文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展年审工作。
( 一 ) 年审对象:
凡经区局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同时包括上一年度临时确定的一般纳税人。
( 二 ) 年审申报时间:
每年 1-3 月。
( 三 ) 年审所需资料:
1、《税务登记证》附本或《注册税务登记证》附本;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
3、《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4、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四 ) 年审内容:
1、上年度应税销售额是否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
2、财务人员配置与财务核算状况,能否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和纳税表现;
3、纳税情况是否异常;
4、专用发票保管,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五 ) 年审程序:
1、一般纳税人在 1-3 月向所属税务所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并提供年审所需资料查验;
2、税务所接到《年审表》及有关证件、资料后,根据总局《年审办法》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填报《年审附表》,对经初步审查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签署初审意见后报送区局审批。
( 六 ) 年审认定:
1、对经年审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区局在《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和《专用发票领购簿》上加贴“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
2、对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要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1) 区局 在《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上加盖“已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专用章;
(2) 区局收缴《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填写《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知书》;
(3) 税务所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手续,收回《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收缴未用完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结清税款。
3、对个别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经过整改能达到标准的,由税务机关下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限期整改通知书》。
(1) 在规定期限内达到要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 在规定期限仍达不到要求,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 七 ) 取消对象:
1、商业企业在应税销售额未超过 180 万元的。
2、其他企业本应税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的; 3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但财务核算不健全的 (30 万、 100 万均不含本数 ) 。
( 八 ) 承担责任:
1、在截止年审申报日期,未进行年审申报的一般纳税人,即未将《一般纳税人年审表》及有关资料的上报税务所的,税务机关应发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催办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申报,逾期仍未办理年审申报手续的,按照规定程序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并按《征管法》第 37 条规定处理,即处以 2,000 元以下罚款。
2、在年审中隐瞒真实情况,申报资料不实的,责令在年审期限内如实申报,如仍不如实申报 ( 或逾期不补报的 ) ,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按《征管法》第 37 条规定从重处罚,即处以 2,000-10,000 元的罚款,并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专用发票的领购
纳税人经批准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征收所领取《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纳税人据实填写,税务所审核盖章后,报区局审批。
凡在我局领购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持下列证件到各所属税务所管理员处签注购领具体意见,税务所加盖印章后,到征收所“专票领购”窗口办理:
1、税控IC卡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清单;
3、专用发领购簿;
4、已填开完毕的专用发票存根;
5、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增值税纳税申报
一、 纳税申报地点:
南坪税务所、南坪个体集贸税务所、国有税务所、涉外组管辖的纳税人在次月 1 日至 10 日内到征收所“纳税申报”窗口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其他各所管辖的纳税人在次月1日至10日内到管辖税务所征收室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 应报送的申报资料:
(一)一般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应报送下列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 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 (一式三份)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一)--(四)(一式两份);
2、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必须报送记录当期纳税信息的IC卡(明细数据备份在软盘上的纳税人,还需报送备份数据软盘)、《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表》;
3、会计报表 ( 损益表、资产负债表 ) 及编报说明;
4《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发生成品有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填报);
5、本期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
6、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7、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购进农产品普通发票及购进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8、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9、运输发票、《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及《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的电子信息
10、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
纳税申报实行电子申报的一般纳税人,除报送上述资料的电子数据(电子申报IC卡),还需报送纸介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 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 (一式三份)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一)--(四)(一式两份)。
( 二 ) 小规模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应报送如下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 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 ;
2、会计报表 ( 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 及编报说明材料;
3、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消费税纳税申报
一、 纳税申报地点:
南坪税务所、南坪个体集贸税务所、国有税务所、涉外组管辖的纳税人纳税人在次月 1 日至 10 日内到征收所“纳税申报”窗口办理纳税申报。
其他各所纳税人在次月1日至10日内到管辖税务所征收室办理纳税申报。
二、申报时应报送下资料:
1、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2、〈金银首饰购销存月报表〉
3、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一、 纳税申报地点:
南坪税务所、南坪个体集贸税务所、国有税务所、涉外组管辖的纳税人,应到中心税务所“纳税申报”窗口办理纳税申报。
其他各所纳税人到管辖税务所征收室办理纳税申报。
二、申报期限:
(一) 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月或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纳税人应于每季度终后十五日内申报、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二)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纳税人应于每季度终后十五日内申报、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办理汇算清缴。
三、 办理纳税申报应报送下列资料。
(一) 内资企业申报:
1、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2、会计报表 ( 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 及编报说明材料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
1、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季度所得税申报表(A类、B类);
2、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B类);
3、 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4、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由结付利息的储蓄机构代扣代缴。代扣代缴税款解缴期限为1个月,于次月7日内向税务机关征收环节办理代扣税款申报,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税政科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