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程序:
根据规定,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设置在“南岸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南岸区国税局办税服务窗口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长生税务所辖区内的纳税人办理国税税务登记仍然在长生税务所办理)。
1、在“南岸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南岸区国税局办税服务窗口领取并填写相应的《税务登记表》并提交有关证件、资料,申请办理开业登记;
2、窗口对纳税人报送的已填登完毕的表格,进行分类审核,对符合规定,经确认准予登记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管理部门制发《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3、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在窗口领取《税务登记证》。
二、申报材料: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供的证件、资料。纳税人在填报税务登记表时,还应携带以下有关证件或资料:
1、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工商登记表或其他核准执业登记表复印件;
2、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3、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4、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成员名单;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复印件;
6、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7、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
8、委托代理协议书复印件;
9、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还应包括需要提供的相应证明、资料。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证件。
企业在外地的分支机构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在办理税务登记时还应当提供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的证明。
三、承诺时限
经“南岸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南岸区国税局办税服务窗口审核确认准予登记的纳税人,在三个工作日内制发《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四、收费标准
办理《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收取工本费40元。
五、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国家税务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国税函[2001]165号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国家税务部门行政事业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178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