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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对实施退耕还林后有关管护责任和不准野外放牧等规定。
退耕还林是我国为改善生态环境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备受世人瞩目。为确保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和工程建设质量,强化各级政府各部门在退耕还林工作中的责任,国务院发布了《退耕还林条例》等政策法规。《条例》充分体现了政策引导与农民自愿相结合的原则,规定了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要与退耕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签订退耕还林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等。《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退耕还林者应当按照作业设计和合同的要求植树种草。禁止林粮间作和破坏原有林草植被的行为”。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退耕还林植被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退耕还林者应当履行管护义务。禁止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复耕和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规定“退耕还林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封山禁牧、舍饲圈养等措施,保护退耕还林成果”。第六十二条规定了“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处罚”的相关法律责任。综上所述,国家对退耕还林栽后的退耕户管护责任和采取封山禁牧、不准顽童损毁是很明确的。若退耕户没尽管护责任成效差未通过县级验收,就不能领取国家的政策补助;只有通过退耕户补植补造达到验收标准的,方能兑现国家的政策补助。为加强退耕还林后的管护工作,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通知》(渝办发[2005]198号)中明确:“对管护难度大、管护不到位的退耕农户,有条件的地方鼓励以村社为单位进行统一管护,管护经费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大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落实;对不履行抚育管护义务的退耕户,可由村社组织召开村民大会,确定管护标准,落实管护人员代为管护,管护经费在补助资金中抵扣”。你所反映的情况,的确是一些地方的一些退耕户只顾享受国家补助,淡薄管护责任的具体体现。也说明了在今后的退耕还林工作中,进一步深入政策宣传,强化管护责任的工作还很艰巨。
二、关于栽上树一两年还是可以做林下种植的问题
我市退耕还林工程建设通过产业方向确定主导品种和实施工程规范化管理,总体建设情况和发展态势很好,得到了上级的充分肯定、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同和广大农户的衷心拥护。《退耕还林条例》中明确了禁止林粮间作,但考虑到以人为本,和谐社会和群众的种植习惯,许可在幼林阶段不影响苗木正常生长的前提下,适当在苗木的间隔地带进行种植,做到以耕代抚。2007年,市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后续政策措施的意见》(渝府发〔2007〕119号)第十三条中明确:“在不破坏植被和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允许农民在退耕还林初期适当间种豆类等矮杆农作物,以耕促抚、以耕促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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