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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是否可协议离婚
  
录入时间:07-09-10 16:40:33   来源:
我与妻子07年7月生有一女,现因一些原因不能共同生活,已达成离婚协议。但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时说在哺乳期不能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和一些网上资料,均认为可以离婚。
请问在哺乳期是否可到民政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如果可以,民政机关不予办理,我应当如何办理?

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
如果双方确属自愿离婚并对子女、财产处理达成一致协议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办理;婚姻登记机关从维护妇女儿童的权益角度出发,必须要了解到是女方要求离婚的,男方也同意的才可以为其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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