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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07-10-22 16:57:10   来源:
最近我到区民政局去替女儿办理未婚证明,证明只是一张打印的纸,却收了20元钱,并且没有开收据,不知是否符合规定?

文女士:
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
2003年根据新《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中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婚姻登记档案为当事人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但并没有赋予婚姻登记机关出具未婚证明的职责,为解决有些当事人在办理房产、贷款等活动中所需婚姻状况证明的问题,2004年《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答复》(民办函[2004]32号)中“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可以作为婚姻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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