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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力开展创建和谐社区活动的通知
  
录入时间:07-08-15 21:25:33   来源:
中共南岸区委  南岸区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开展创建和谐社区活动的通知

各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各镇党委、镇政府,区委各部委,区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经济板块管委会(办公室):
为了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方针,按照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目标和重庆市建设和谐社区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社区建设考评奖励机制,促进争先创优,加快我区和谐社区建设,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和谐社区工作争先创优活动的通知》(渝委办发[2006]18号)要求,区委、区政府决定在全区大力开展建设和谐社区工作,创建合格(示范)社区、合格(示范)街道(镇)的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社区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基础,加强社区建设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促进“三个文明”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开展建设和谐社区工作,创建合格(示范)社区、合格(示范)街道(镇)活动,是把我区社区建设推向全面深入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建立健全社区建设考评激励机制的重要内容。各街镇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规划部署,抓好典型示范,实现整体推进。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建设和谐社区为目标,按照建立以政府主导下的社会公共服务体系、以社区居委会主导下的居民自治体系、以市场主导下的社区居民服务体系的总体要求,围绕“三个确立”(即:确立社区以党组织为领导核心,确立社区以民主自治为方向,确立社区以服务为根本)、“四个建设”(即:建设好社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好社区居委会的自治组织体系,建设好社区服务网络体系,建设好社区志愿者服务体系)、“六个构建”(即:构建社区公共服务平台,构建社区老年服务平台,构建社区便民服务平台,构建社区志愿者服务平台,构建社区信息网络服务平台,构建充分就业社区服务平台),通过健全机制,完善体系,强化服务,努力将我区社区建设成为民主自治、管理有序、治安良好、环境优美、邻里和睦、文明祥和的现代化新型社区。
(二)工作目标
深入开展和谐社区创建活动,确保在“十一五”期间,我区100%的社区达到合格标准,30%的社区达到示范标准,推动全区和谐社区建设工作向纵深发展。
三、坚持标准,严格考核验收
根据《重庆市南岸区创建和谐社区工作合格(示范)社区、合格(示范)街道(镇)标准》,各街镇、社区均可申报。在申报工作中,要实事求是,对照标准“量体裁衣”;不够条件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待达到条件后再申报。
(一)合格社区的申报命名。由社区向所在街道(镇)申请,街道(镇)审核后向区政府社区工作指导办公室申报,经审核验收后,符合条件的报区委、区政府命名。
(二)示范社区的申报命名。由社区向所在街道(镇)申请,街道(镇)审核后向区政府社区工作指导办公室申报,审查合格后,向市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申报,市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审核验收后,符合条件的由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命名。
(三)合格街道(镇)的申报命名。由街镇向区社区工作指导办公室申报,经审核验收后,符合条件的由区委、区政府命名。
(四)示范街道(镇)的申报命名。由街镇向区社区工作指导办公室申报,审查合格后,向市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申报,市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审核验收,符合条件的报市委、市政府命名。
考核验收要严格执行标准,不能降低标准搞突击评定或照顾平衡。评定前,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保证评定工作的质量。
四、建立激励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对被命名为建设和谐社区合格、示范、全国示范社区、合格、示范、全国示范街道(镇)的,区委、区政府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奖励合格社区0.5万元,示范社区2万元,全国示范社区5万元;奖励合格街道(镇)1万元,示范街道(镇)3万元,全国示范街道(镇)10万元。
对已命名的合格(示范)社区、合格(示范)街道(镇),实行动态管理(以市里确定的年限为准),期满后需重新申报命名。

附:重庆市南岸区创建和谐社区工作合格(示范)社区、合格(示范)街道(镇)标准


   中共南岸区委
                            南岸区人民政府
                              2007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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