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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
  
录入时间:07-08-15 21:25:33   来源:
重庆市南岸区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提高审计执法透明度,增强和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审计工作的实际,根据国家审计署《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和《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南府发[2007]32号)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项目实施后,根据已生效的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主要内容;本暂行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公开审计管辖范围内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第三条 审计结果公告本着“积极、稳妥、谨慎、细致”的原则逐步推行,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注重体现重要性原则。
  第四条 审计结果公告的范围为:
  (一)、区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
  (二)、镇级财政决算和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
(三)、区级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经济板块管委会及事业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
(四)、区政府所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
   (五)、重点专项基金、资金的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结果;
   (六)、区级部门,各街镇党政主要负责人重要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七)、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决(结)算、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
  (八)、区党政领导机关交办的重大事项的审计结果;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布的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第五条 审计结果公告通过以下载体公开:
  (一)区政府网站、区有线电视;
  (二)区级报刊、南岸工作通讯、区政府政务要情;
  (三)书面公告、公报;
  (四)区政府工作会议、区财政审计工作会议、新闻发布会。
  第六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当做到: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
  (二)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相关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以后进行;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
  (四)涉及不宜公布的内容,必须对相关内容进行删除或修改或经区政府领导同意后,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通报;
  第七条 审计结果公告的发布应经过以下审批程序:
  (一)区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公告,经区政府或主要负责人批准;
  (二)区级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经济板块管委会及事业单位财政财务收支、镇级财政决算和财政财务收支、重点专项基金(资金)、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区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公告,经区政府或分管区长批准;
  (三)区级部门、各街镇党政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经区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区委、区政府批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
  未按审批权限批准发布审计结果公告的,应当追究有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
  第八条 区审计局办公室负责审计结果公告发布的具体组织和文字效对、印发工作;实施该审计项目的业务科或审计组负责审计结果公告的起草和核稿;审计复核监察人员负责对审计结果公告内容的复核审查。
  审计结果公告经区审计局分管局长审批后,报由局长签发。
  第九条 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及选用的载体,经区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公告内容应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或根据审计结果公告内容的重要性提请区财政、监察、审计工作联系会议审议或审定。。
第十条 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不再征求被审计单位(被审计者)的意见。
实施审计项目的业务科或审计组以及复核监察人员、核稿等人员应当对审计结果公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审计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含有以下要素:
  (一)引言:包括审计依据、时间、范围等。
  (二)基本情况:包括对被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概况,以及审计作出的审计评价。
  (三)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包括问题事实的描述、定性及法规依据。
  (四)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简要描述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五)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被审计单位针对问题的执行、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结果公告的标题统一为《南岸区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  ***********审计结果》,文号单独编制(具体格式见附件2)。
  第十三条 审计结果公告所形成的有关材料由区审计局办公室负责按规定归档。
第十四条 审计结果公告发布以后,区审计局应当做好相关来信、来访的接待、解答工作,确保审计结果公告产生较好的效应。
第十五条 区级有关部门,区政府信息中心、区有线电视台等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区审计工作,及时作出安排,无偿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审计局法制监察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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