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岸区贯彻《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暂行办法》实施意见
《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暂行办法》(渝建发〔2006〕15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于2006年8月14日颁布实施,为认真贯彻落实《暂行办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购买条件
(一)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进行销售:
1.取得了重庆市建设委员会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确认批文。
2.经重庆市物价局核定了销售价格。
3.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1.无房(无房屋产权)或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且家庭人均年收入未达到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进城务工农村家庭和外地来渝常驻人员。
2.本区内的城市拆迁、农村征地被安置家庭。
3.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驻渝部队和人武部、预备役部队人员。
二、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程序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一)申请
申购人持个人身份证、家庭户口簿到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单位领取《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
(二)审查
申购人填写《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并交审查单位或部门进行购买资格审查,审查单位或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签署意见。
1.有单位的本市城镇居民由所在单位负责审查并签章。
2.无单位的本市城镇居民由户口所在地街道(镇)负责审查并签章。
3.进城务工农村家庭和外地来渝常驻人员由现居住地街道(镇)负责审查并签章。
4.本区城市拆迁被安置人员由区房管局、本区农村征地被安置人员由区国土分局负责审查并签章。
5.驻渝部队和人武部、预备役部队人员由重庆警备区负责审查并签章。
审查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将签署意见后的《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统一报区建委,区建委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申购人。
(三)公示
经区建委审核符合条件的,区建委填发《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社会销售公示表》,由审查单位或部门负责在相应地点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并填写《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审查公示意见表》。
1.有单位的本市城镇居民和驻渝部队、人武部、预备役部门申购人员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
2.无单位的本市城镇居民和进城务工农村家庭、外地来渝常驻人员在现居住地进行公示。
公示期间无投诉或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准予购买,由区建委核发给申购人《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确认通知单》;公示期间有投诉的,由区建委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查出投诉情况属实,申购人确实不符合购买条件的,取消申购资格并告知申购人。
(四)购买
申购人凭区建委出据的《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认定通知单》,按确定的有效期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选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并凭《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认定通知单》办理权属登记。
(五)备案
对已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所有申购资料,由区建委统一报市建委备案。
三、明确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相关工作职责
按照职能分工,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相关工作职责如下:
区建委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申报、建设、房源信息发布和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报批、审核等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各街镇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人的审查和公示工作;区房管局负责辖区内城市拆迁被安置人员购买资格的审查工作;区国土分局负责辖区内农村征地被安置人员购买资格的审查工作;建设单位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销售和物业管理工作。
四、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监督管理
(一)加强销售监督管理
1.加强申购人监督管理。严格审查申购人条件,对申购人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住房,已购得住房的,由区建委追回已购住房或由购买人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普通商品房的价格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购房人承担;尚未购得的,取消本次申购资格,并由区建委注销《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认定通知单》。
2.加强审查单位和部门监督管理。加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程序各个环节的有效监督,对有关单位为申购人出具假证明的,要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加强建设单位监督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将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给取得《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认定通知单》的家庭或个人,擅自向未取得《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认定通知单》的家庭或个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区建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住房;不能收回的,建设单位必须向区级有关部门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普通商品房的价格差,并由区建委对建设单位依法进行处罚。
4.加强权属办理登记的监督管理。申购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凭《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认定通知单》及其它相关手续向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权属登记。
5.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售后的监督管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自购买之日起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必须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或个人后,方可再次申请。
(二)加强集资合作建房管理
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申请条件、上市条件、销售对象审核等严格按照《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相关职能部门、各街镇和开发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精心组织,认真抓好落实。要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程序,严格审查购买对象,加强监督,切实做好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购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