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关于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经济板块管委会(办公室),有关社会单位:
2006年10月1日,重庆公路运输集团利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711路一辆车牌号为渝B41067的客运班车在石门大桥发生特别重大交通事故,造成30人死亡、20人受伤。事故伤亡惨重,教训极为深刻。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举一反三,以此为戒,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整顿公共交通和道路运输市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为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实现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重庆市“10·1”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通报》(安监总明电〔2006〕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6〕118)精神和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现就深入开展全区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道路交通安全是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方面,是构建和谐南岸的内在需要。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执政为民、服务发展”为根本出发点,以建立道路交通安全标本兼治的长效机制为核心,以整治城市公共交通和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危险路段为重点,进一步强化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驾驶人员安全管理教育,严格路面管控执法,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实现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的根本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的全面开展,到2007年9月底前,全面规范全区城市公共交通和道路运输市场秩序,道路危险路段得到全面整治,道路交通从业人员和广大市民交通安全意识明显提高,违法行为明显减少,事故明显下降,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道路交通安全状况进一步好转。到2006年12月底前努力完成以下阶段工作目标:
──全面开展客运企业清理整顿。全区客运企业清理整顿率达100%;客运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验率达100%;客运车辆和驾驶人员的户籍化管理率达100%。
──强力推进道路“安保工程”,加大危险路段整治力度。镇道危险路段100%设置警示标志,重点危险路段和部位安装防撞护栏。
──加强路面管控执法,严厉打击交通违法行为。道路客运从业人员“保护生命、平安出行”交通安全教育率达100%;国省道客运车辆超员发生率不超过2%,超速行驶发生率不超过10%;镇道路客运车辆超员10%以上的发生率不超过5%;无牌无证、报废机动车辆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基本消除。
──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明显下降,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道路交通死亡人数比去年同期明显下降,力争不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三、组织领导
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繁重。为切实加强领导,统筹指挥整治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成立区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刘宝亚 区委副书记、区政府代区长
副组长:刘信勇 区政府副区长
陈江渝 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张焕伦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张 毅 区监察局局长
杨普方 区交通局局长
贺孝诚 区安监局局长
刘 鸿 区财政局局长
陈晓风 区教委主任
夏正刚 区经委主任
陈 布 区工商分局局长
陈明华 区安监局副局长
李树杰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熊潮波 区交通局副局长
徐华维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王怀奇 大学城管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田 青 交警九支队支队长
刘祥春 区运管所所长
胡 腾 交通行政执法五大队大队长
区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交警九支队(电话:62920055,传真:62607901),具体负责道路交通安全整治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田青同志兼任,副主任由熊潮波同志兼任。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防控网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6〕140号)文件精神,对照成立由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交通安全办公室(与安监办合署办公),负责当地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同时,要充分发挥交通协管员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对镇、村道路的管控力度。
四、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
(一)区安监局:负责协调、监管、督办参与交通安全整治各部门的工作,以及协调超限超载的企业及主管部门建立制度,严格管理,同时,负责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调查处理。
(二)区交通局:负责全区道路的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保养,清理全区道路的危险路段,并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同时,负责设立、安装道路防护栏、警示标志、减速带等安全设施;对不属于区管的有安全隐患的道路,负责与其主管部门联系整改。负责道路运输企业的源头管理,严格营运车辆的行政审批,加大对营运车辆单位和驾驶人员的监督管理力度。
(三)区监察局:负责对各执法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督办、检查,并对国有企业单位负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责任人进行处理。
(四)交警九支队:配合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抓好营运车辆的定员限载工作,负责处罚营运车辆超载、超速、客货混装,以及城市公交车赖站、随意上下客等违法违章行为。
(五)交通行政执法五大队:负责对车站站务秩序、非法道路营运、危险路段超限运输的车辆进行检查、处罚。
(六)区工商分局:负责配合交通部门对全区租赁车违规从事出租客运的清理整治工作。
(七)区教委:负责对全区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以及督促对校车、教职工班车安全检查和驾驶人员的安全宣传教育。
(八)大学城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协调、督促在区高校加强在校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以及对自备车的安全检查和驾驶人员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九)区委宣传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的宣传工作。
(十)区财政局:负责整治工作的经费保障和整治专项资金的审核划拨。
五、工作措施
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有关社会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2006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府发〔2006〕1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整顿和规范道路客运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6〕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市安全生产重点任务及措施的通知》(渝办发〔2006〕39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和全市交通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6〕63号)等一系列文件要求,突出以下整治工作重点及措施,全面开展此次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
(一)全面整治城市公共交通和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1.强化城市公共交通秩序的清理整治。交警九支队、交通行政执法五大队、区运管所要联合行动,强力推进公交管理机制创新,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企业和运输秩序的清理整顿,停业整顿一批违规企业,处理一批违法违规人员,切实改变南岸区的公交形象。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班车的始发站和终点站的监督管理,对还未纳入车站发班的近郊客车,要加强巡查抽查,有条件的要督促其纳入车站发班。重点查处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班车、定线小客车的违规跨线经营行为。
交警九支队一方面要将警力向路面倾斜,确保路面有足够的警力;一方面要加大值勤纠违的力度,同时,还要继续组织力量负责对辖区早晚高峰的交通疏导。要强化道路管控,对超速、抢客、赖站、随意上下客等违法违章行为进行严厉处罚,重点查处客运班车超速、超载和疲劳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
区交通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查处下线出租汽车、假冒和“克隆”出租汽车等非法从事客运经营行为。利用路桥收费卡进行电子识别,在加油(气)站、武装检查站、出租车驾驶员定点用餐地等出租车相对集中的地点,加大执法力度。
同时,由区交通局牵头,公安、工商、运管等部门参加,对全区租赁车违规从事出租客运,长安面包车违法从事定线客运经营的进行联合整治。另外,交警九支队要继续牵头负责对残疾人三轮车、两轮摩托车违法从事客运经营的联合整治。
2.清理整顿挂靠经营等违法行为。2006年10月8-31日,区交通部门要对主城区公共交通客运班车、农村客运、公交客运车辆的挂靠经营进行清理。各道路运输企业要开展自查自纠,对挂靠车辆予以清理整顿,未经整顿的不允许上路营运,在规定时间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坚决予以取缔。运管部门要对经营者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整顿期间,交通、公安、安监等部门要组织力量,对主城区道路运输企业进行检查,经查出仍有挂靠车上路营运的企业,运管部门要停办其一切运政业务,交通行政执法五大队要采取强制措施,依法处理,直至取消经营许可。整顿期间,对清理挂靠车不力的,要严肃追究企业领导和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3.加大农村客运市场整治力度。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区交通部门要全面排查农村短途客运班线的通行条件,优化农村运力结构,确保运力有效调配,全面推行“经营公司化,调度科学化”,采取开设赶集班车、学生专车和学校错时放假等具体措施,妥善解决农村客运高峰和学校放假期间运力和运量矛盾,切实解决农村群众出行难问题。
4.严格路面管控执法。区交通、公安交警、运管等部门要在龙黄路、四黄路等重点公路、重点路段设置超载超限检查站,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切实加大路面管控和查纠力度。对9座以上客运车辆逐车检查登记,对超员的客运车辆一律卸客转运;客运车辆超员20%或违反规定客货混载的,一律依法按上限进行处理;超速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一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无证驾驶或醉酒驾驶的,一律依法行政拘留;对违法载人、违法超车、违法会车、占道行驶,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违法运输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必须做到发现一起查纠一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按上限处罚。
整治工作期间,集中处理曝光一批严重交通违法的驾驶人员,形成从严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的严管态势。客车超员50%以上或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除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外,对客运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驾驶人员进行集中学习、整顿,并及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二)全面清理整顿客运企业。区交通、运管、公安交警、安监部门要加强客运企业的监管,加大检查力度,督促客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有交通违法行为和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运输企业和责任人进行查处,依法追究其安全管理责任。凡年内发生过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对客运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及驾驶人员分批集中进行3天学习整顿。客运企业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经费不到位,安全规章制度和教育学习制度不落实的,要限期整改。区运管部门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严格按照《重庆市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的要求,完善制度和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客运企业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增加抗御事故风险能力。
(三)严格客运驾驶人员安全管理。各道路运输企业要建立严格的驾驶人员聘用制度,根据违法记录、事故记录、驾驶年限等因素,对驾驶人员的聘用制定严格的制度;建立驾驶人员安全管理档案,会同交警九支队建立驾驶人员违法记录定期查询制度,每月定期上网查询本企业驾驶人员的违法记录,及时发现和查处驾驶人员的违法行为。近3年内有重大同等责任以上事故记录的驾驶人员不得驾驶客运车辆;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的客运驾驶人员在违法记分未消除之前不得从事客运;1年内有2次超员20%以上或1次超员50%以上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客运驾驶人员,当年内不得从事客运。对有严重交通违法、私拉乱运、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行为的驾驶人员,坚决调离或予以解聘。
交警九支队要建立驾驶人员违法信息通报制度,对客运驾驶员违法信息及时通过媒体予以通报;各道路运输企业对被通报的客运驾驶员要按照以上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对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员,一律集中组织学习考试。对违法驾驶员较多的道路运输企业,交警九支队要及时抄告区运管部门,纳入道路运输企业信誉考核。
(四)加强客运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对全区客运车辆进行全面清理检验。各客运单位每月必须对本单位的客运车辆进行一次自查,区交通部门必须每月对各客运单位的车辆自查情况抽查10%。各客运单位必须对每一辆客运车辆建立技术档案,严格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逐车全面检验检测。尤其是公共交通客运车辆,必须按照客车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对于安全技术条件达不到标准的客运车辆必须予以清除下线,不得从事客运。严格落实车辆例保检验制度和二级维护保养,确保车辆良好的技术状况,同时,交通局还要对全区的汽车维护保养单位的资质、技术条件进行检查清理,对达不到二级维护保养资格的单位,要坚决予以撤消。
对9座以上的客车,属客运企业的,由交警九支队督促落实车辆的安全检验;属单位自用的,由车辆所属单位督促落实车辆的安全检验;属学校接送学生和教职工的,由区教委和相关学校督促落实车辆的安全检验。
(五)进一步加强南山旅游公路超载、超限专项整治工作。
1.定点设卡,严禁重载货车超载超限。由交通局牵头,交警九支队、行政执法五大队、有关单位共同组建3个联合执法小组,在黄沙口设点检查;同时,由经委牵头,安监局等部门配合分别进驻巨成采石场、美心采石场、拉法基水泥厂,从源头上控制重载货车超载超限。
2.加大巡查执法力度。由交通局牵头,交警九支队和行政执法五大队各派一辆执法车,每月开展不少于3次的联合整治行动,一旦发现超载超限超速的重载货车,严肃查处。
3.加强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监察。区安监局要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加强员工和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强化安全意识,严格把好源头关,杜绝超载超限车辆出厂;对企业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督促其限期整改;凡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六)进一步加大危险路段安全整治力度。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市安全生产重点任务及措施的通知》(渝发办〔2006〕39号)以及区政府对道路危险路段整治工作的要求,力争年底前,市级督办危险路段整治率达90%以上,区级督办危险路段整治率达80%以上,并对危险路段设置警示标志、重点危险路段和部位安装防撞护栏。此项工作由区交通局负责组织调查摸底,并发动驾驶人员提供线索情况,全面排查全区道路重大危险路段,于2006年11月底前,列出清单,制定整治计划,下达安装防撞护栏任务。对客流量大、事故多发,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危险路段,特别是四黄公路、龙黄公路的防护设施的安装要及早落实,各街、镇要制订实施方案,安排财力,优先实施整治。
区交通局和各街镇要对正在进行施工的路段、容易出现地质灾害的路段进行全面排查,增设交通安全警示标志,提示驾驶员注意安全通过。公安交警、交通执法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施工和易出现地质灾害等路段,加强交通组织和巡查巡检,对重要路段要指派专人值守,防止事故发生。
(七)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此项工作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公安、教育、司法、安监等有关部门配合,从即日起要对全区所有的客运车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查和对所有客运车驾驶人员进行一次交通安全教育,认真组织实施“保护生命、平安出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活动,把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引向深入。区电视台要每天播放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和交通安全宣传片;布置专门的交通安全宣传车、宣传展板,加强对各街镇、社区、学校、厂矿的交通安全宣传,进一步增强全区各有车单位、广大市民的交通安全意识。
要强化驾驶人员的管理教育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有车单位和车主的交通安全管理教育责任,强化对驾驶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在驾驶人员检审和组织对违法肇事驾驶人员学习考试工作中,交警九支队要强化对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法制教育。安全整治工作期间,客运企业要对客运车辆驾驶人员分批集中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交通、公安交警、安监部门要督促企业开展驾驶人员教育培训,做到逐人登记检查,确保交通安全管理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六、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是本地区交通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要按照“政府领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综合管理”的要求,明确部门分工,细化工作方案,做到领导重视、认识到位、措施具体、责任明确,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目标任务的落实。
(二)加强督促检查。区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检查组在10月30日前对各部门和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部门的督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组织认真、责任落实、成效明显的,给予表彰奖励;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党纪政纪从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严格落实事故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1〕64号)、《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和《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认真组织开展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四不放过”(责任未查清、安全防范措施未制定、职工未受安全教育、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分不放过)原则,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查处有关责任人,制定切实有效的事故预防措施。区监察、安监等部门必须及时开展事故原因调查,严肃纪律,依法依纪从严追究道路交通重特大事故责任。
(四)实行工作报告制度。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镇和有关社会单位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的情况,每月10、20、30日要向区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送一次,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同时,区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每月要听取一次各单位专题工作汇报。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