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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宣传资料
  
录入时间:07-08-15 21:25:33   来源:


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宣传资料

 

最近最高人民检察报请中央批准扩大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包括我院在内的22个基层检察院开展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目前正在进行宣传发动、推荐产生人民监督员等工作,10月1日将正式启动运行。

一、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目的是什么?

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一是为了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推进检察改革,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二是为了切实体现宪法关于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的原则精神,接受人民的监督,建立和完善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工作的外部监督机制;三是为了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

二、人民监督员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四)年满二十三岁;(五)公道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政策法律知识;(六)身体健康。

下列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一)党委、政府负责人;(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人员;(四)执业律师、人民陪审员等法律工作者。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

(二)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

 

三、人民监督员如何产生?

(一)协商产生确认单位。人民检察院根据拟选任人民监督员的名额,在机关、国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中协商确定人民监督员的确认单位,并向其介绍人民监督员的确认条件。(二)确认人选。人民监督员确认单位在本单位范围内经过民主推荐,征得本人同意,考察后确认人民监督员人选。(三)颁发证书。符合条件的,由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颁发人民监督员证书。(四)公布名单。人民监督员应当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我院根据工作需要,将在本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产生5名人民监督员,欢迎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积极推荐。

四、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哪些工作进行监督?

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下列工作实施监督:(一)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二)拟撤销案件的;(三)拟不起诉的。

此外,人民监督员发现人民检察院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意见:(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二)超期羁押的;(三)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四)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五)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五、人民监督员如何进行进行监督工作?

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工作应当依照下列步骤进行:(一)由案件承办人向人民监督员全面、客观地介绍案情并出示主要证据;(二)由案件承办人向人民监督员说明与案件相关的法律适用情况;(三)人民监督员可以向检察官提出问题,对重大复杂案件,必要时可以旁听案件承办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听取有关人员陈述或者听取本案律师的意见;(四)人民监督员根据案件情况,进行独立评议。评议后进行表决。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意见,表决结果和意见由办案部门附卷存档。

六、对于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接受监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

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应当分别根据职责权限,对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和有关检察业务部门的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听取人民监督员和有关检察业务部门的意见。审查后同意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有关检察业务部门应当执行;检察长不同意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应当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不同意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应当按检察委员会的决定执行。

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与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不一致时,应当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向人民监督员作出说明。参加监督的多数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上一级检察院复核。上一级检察院应当复核并及时反馈结果。

七、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有哪些保障?

 检察机关应当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列席有关会议、了解检察工作情况。

人民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在各级检察机关业务经费中列支,纳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核拨。

对打击报复或者阻碍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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