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书记信箱 | 区长信箱 | 南岸领导 | 领导讲话 | 南岸概况 | 政府公告 | 政府文件 | 人事任免 | 每日综述
南岸工作通讯 | 园区经济发展年 | 表格下载 | 办事指南 | 便民查询 | 技术问答 | 建议留言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系统 >> 政府公告 >> 正文
关于批转《中共南岸区委组织部 南岸区人事局关于加强引进人才工作的规定(暂行)》的通知
  
录入时间:07-08-15 21:25:33   来源:

南委办[2004]97号

中共南岸区委办公室  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批转《中共南岸区委组织部 南岸区人事局
关于加强引进人才工作的规定(暂行)》的通知

各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各镇党委、镇政府,区委各部委,区级各部门(党委、党工委、党组),各人民团体,各经济板块:
        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中共南岸区委组织部 南岸区人事局关于加强引进人才工作的规定(暂行)》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南岸区委办公室
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7月30日

中共南岸区委组织部 南岸区人事局
关于加强引进人才工作的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定不移地实施人才强区战略,为加快推进富民兴区、努力建设都市强区,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稳定和用好现有人才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3]16号)和中共南岸区委、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大力实施人才强区战略的意见》(南委发[2004]15号)的有关规定和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用人单位,是指我区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企业是引进人才的主体,承担人才引进的主要责任;区属事业单位的人才引进主体是其主管部门;机关人才引进的主体是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主要提供政策支持、经费资助和相关配套服务。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人才主要是指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所急需的党政管理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实用技术型人才。

第二章  人才评价及引进对象
        第四条  凡是准备引进到我区的党政管理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实用技术型人才,原则应按照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人才标准,经过专门的人才评价机构进行评价和认定。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实用技术型人才由用人单位委托区人才交流中心聘请相关专业的专家、学者进行评价和确认;党政管理人才由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干部考察组进行确认。
        第五条  引进的人才一般应是:具有大学本科且被授予学士学位及其以上学历、学位的应届毕业生;45周岁以下具有副高级(含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拥有专利、发明、专有技术或特殊才能的人员;在国外留学有项目、资金的各类人员。
        第六条  引进人才的重点对象是高层次人才和我区急需的紧缺人才。具体包括:
        (一)国内外学术技术领域处于领先水平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和优秀拔尖人才;
        (二)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或具有正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
        (三)懂技术、善经营管理的复合型高级人才;
        (四)我区高新技术产业、主导产业、新兴产业、重点工程等急需紧缺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和高技能实用人才。

第三章  引进方式
        第七条  人才引进的方式方法可灵活多样。开辟高层次人才、急需人才的“绿色通道”和广大实用型专业人才的“直快通道”,规范引进人才的工作程序,完善考评、试用等办法措施,建立“来去自由,柔性流动,专兼结合”的引才、用人机制。
        第八条  人才引进可以通过就业或调动等形式,也可采取借调、兼职、辞职等形式到我区短期或长期工作。
        第九条  携带项目或资金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通过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入股或承包、承租、领办、创办、兴办、联办各类企业等形式到我区工作。

第四章  优惠措施
        第十条  凡属我区重点引进人才、具有正高职称资格人才的配偶、子女户口安置可以根据人才的个人意向迁往我区落户;属农业户口的配偶、子女可以办理“农转非”;子女由外地转入,要上中小学或幼儿园的,由用人单位解决入学、入托问题。其配偶可自行选择就业,也可委托区人才交流中心、人才市场推荐就业;
        第十一条  引进人才的人事关系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有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管理,也可以由主管部门委托区人才中心实行人事代理服务;没有主管部门的,其人事关系挂靠区人才中心,实行人事代理服务;
        第十二条  引进人才的社会保险关系、住房公积金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转移;不能正常接转的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出面协调转移;引进人才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引进人才原已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引进后按相应系列、档次直接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以采取低职高聘、单位自聘等办法,确保高层次人才来我区工作后其职称评定不因工作变动而受影响。
        第十四条  属我区急需紧缺的引进人才来我区工作的,人事关系挂靠我区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服务。根据引进人才的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办理原有身份确认、工龄连续计算,职称评审;属于引进人才重点对象,因为不能办理正常调动而没有人事档案材料的,区人事部门可重新为其建立人事档案,确认其原有身份、工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
        第十五条  凡是到我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博士后,在站期间,由所工作的企业负责其应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提供一套住房或发放一定的住房补贴。我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为来我区工作的博士免费提供学习、交流、活动场所;建立补贴与奖励相结合的激励机制。根据各博士后人员的工作情况,按月发放1000~2000元人民币的生活费、交通费补贴。博士后科研工作成果经过评估后,根据其成果的大小,由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一次性发放一定金额的奖金;直接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的,按照一定比例参与企业利润分成。
        第十六条  凡引进到我区机关、事业单位、政府业主公司具有正高级职称,从事对口专业工作的科技人才及取得博士学位的博士毕业生,且签订5年以上(含5年)服务年限的,由政府和用人单位提供一次性的安家补助费人民币3到5万元。(其中:由政府支付人民币2万元);
        第十七条  每两年组织一次本地区企事业单位正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博士学位的博士生健康体检;机关、事业单位由人才开发基金支付,企业单位按照工资供给渠道解决。
        第十八条  支持开展科研和技术创新。凡引进人才,用人单位根据本人科研项目课题及实验室建设等需要,优先解决所需经费;属国家、市重大科研项目或课题,科技部门在优先立项,并在经费上予以支持。对在科技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按《南岸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给予表彰奖励。加强人才的继续教育,不定期地举办高层次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九条  建立人才开发专项基金,第一期由政府财政先期预算安排人民币100万元作为启动资金,逐步滚动发展。基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去外地引进人才所需经费及邀请高层次人才到我区开展学术活动费用;
        (二)由政府支付的引进人才的一次性安家补贴费;
        (三)对来我区创业的引进人才重点对象在科技开发、技术成果转让上给予一定的资助;
        (四)人才市场建设费;
        (五)应由政府承担的健康体检费;
        (六)奖励重才爱才工作的用人单位和有突出贡献的引进人才;
        第二十条  开展“重才爱才”用人单位评选表彰活动。鼓励支持用人单位引进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引进人才提供优惠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对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创造人才发挥作用的良好环境和条件的“爱才重才”用人单位,区政府每两年进行一次评选,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引进到我区工作的人才,户口不属于重庆市也暂时不准备迁入我区的,由用人单位向我区人才交流中心申报办理《重庆市外来人才工作证》,其享受的待遇按照《重庆市外来人才工作证实施暂行办法》(渝人发[2001]65号)执行(市人事局出台新文件后按照新文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引进人才的重点对象和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须由用人单位按人事管理权限分别向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申报,并报区委、区政府审批。
        第二十三条  凡本区机关、事业单位、政府业主公司、企业自行培养的人才达到引进人才规定条件的,可以参照本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待遇。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共南岸区委组织部、南岸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南岸区委办公室
2004年7月30日

发送好友:发送给好友 |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责任编辑: 文章作者:
| 文印中心值班表设为首页加入收藏联系我们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主管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信息管理中心制作
联系电话:023-62988336 E-mail:cqnanan@vip.163.com
南岸区人民政府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城大道199号
渝ICP备050027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