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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常见问题解答
  
录入时间:08-08-04 14:30:19   来源:
意见:由举办单位填写“同意”或对事业单位填写的栏目内容予以补充说明或更正。
登记管理机关(受理人)意见:对经审查,申请单位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并符合其他受理条件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有关人员签署“同意受理”意见,并注明受理日期。
4、如果遗失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应当按什么程序补领?
答:不慎遗失《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应当按以下程序申请补领:
(一) 由申请补领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补领报告。
(二) 登记机关审查同意后,申请补领单位到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刊登所遗失证书作废的声明。
(三) 申请补领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在报刊上刊登的证书作废声明及申请补领证书要求提交的其它有关材料。
(四) 登记机关办理补发证书手续。
    补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使用新的证书号,原证书号作废。如申请补领者只遗失了证书的正本或副本,应当收回未遗失的正本或副本。
5、为什么要进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公告?
答:(一)有利于对事业单位活动的监督。
   (二)有利于保护事业单位法人和其他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三)有利于提高事业单位知名度,满足社会各有关方面的需要并促进事业单位自身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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